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推进国家创新型县(市)建设,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创新发展实际,起草了《宁国市科技创新政策十条(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在线留言:请在“我要留言”中留言。
二、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742848592@qq.com,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宁国市科技创新政策十条(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三、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宁国市科技局办公室,地址:宁国市宁城北路12号科技局,联系电话:0563-4022858;邮编242300,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宁国市科技创新政策十条(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四、传真方式:请将意见传真至0563-4113727。并请在传真首页注明“宁国市科技创新政策十条(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23日。
联系人:高新技术科科长李甜;联系电话:0563-4113727。
宁国市科技局
2022年3月23日
宁国市科技创新政策十条(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推进国家创新型县(市)建设,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创新发展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与支持范围
1.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XXXX万元,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企业法人。
二、扶持政策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普惠政策。对当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达到200万元、增速达15%的企业,研发投入较上年新增的部分,按照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研发投入达到5000万元的企业,奖励上限不超过50万元;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奖励上限不超过30万元;研发投入达到2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奖励上限不超过10万元。
(二)鼓励企业开展新产品开发、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2.强化科技创新项目支撑。对企业单独或参与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按其当年国家拨付项目经费实际到账金额的5%奖励项目研发团队,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承担的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给予足额配套。
3. 设立市本级科技专项,引导企业开展新产品开发等关键技术攻关,按照不超过企业研发投入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支持产学研一体化建设
4. 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共同开展项目开发的,按实际支付技术开发经费的20%给予补助(需提供合作协议原件、发票原件及汇款凭证原件),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万元。
5.对我市企业购买高校院所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市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20%的比例给予经费补助(技术合同需在科技局登记备案,同时提交购买合同原件、发票原件及汇款凭证),单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四)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6.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的企业,按省相关要求,给予配套奖励。
(五)强化科技孵化体系建设
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宁国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每年给予10万元运营补贴,补贴年度不超过2年;对各类科技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在国家、省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市级及以上各类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入孵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平台运营主体1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
(六)加强农业科技创新
8.设立科技特派员专项工作经费,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服务乡村振兴。(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9.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单独或联合企业在本市创办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形式的新型研发机构,以及省内外知名检测机构在我市设立公共检测服务平台的,纳入我市一事一议奖补范围,给予必要的场地、设备购置等优惠政策;获得省认定及绩效考核资助奖励的,按省资助奖励金额1:1配套资助。
(八)强化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11.设立不低于1亿元的宁国市科技创新基金,根据创业团队及项目综合评定情况,以股权或债权等方式给予100-1000万元支持。
12.设立的1000万元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推动省科技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以科技信贷等方式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对年担保费率不高于1%的科技担保业务给予担保机构1%/年的担保费补贴。
13.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的,按获省级补助资金给予配套支持。
(九)鼓励重大科技成果创造
14.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国际合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下同),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国际合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5.鼓励企业或创新团队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进入省赛区决赛的,给予2万元奖励,进入全国赛区决赛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总决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项目以获得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享受)。
(十)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创造、运用、保护
16. 每年组织开展宁国市知识产权50强企业评选,给予5-10万元/家一次性奖励,专项用于引导企业强化知识产权创新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能力,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挖掘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积极参与知识产权诉讼等活动。(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附则
1. 本奖扶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宣城市政策内容相同的,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扶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2. 本奖扶政策所有奖补资金不与企业税收贡献挂钩。
3. 以上奖扶资金须经市科技局审核并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兑现,由受益财政承担。
4. 本奖扶政策自 年 月 日起实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宁国市科技创新政策十条(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中共宁国市委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系统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
二、出台的目的
贯彻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推进国家创新型县(市)建设,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任务
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XXXX万元,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对我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企业法人进行支持。
四、重要举措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普惠政策。对当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达到200万元、增速达15%的企业,研发投入较上年新增的部分,按照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研发投入达到5000万元的企业,奖励上限不超过50万元;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奖励上限不超过30万元;研发投入达到2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奖励上限不超过10万元。
(二)鼓励企业开展新产品开发、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强化科技创新项目支撑。对企业单独或参与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按其当年国家拨付项目经费实际到账金额的5%奖励项目研发团队,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承担的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给予足额配套。
设立市本级科技专项,引导企业开展新产品开发等关键技术攻关,按照不超过企业研发投入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支持产学研一体化建设
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共同开展项目开发的,按实际支付技术开发经费的20%给予补助(需提供合作协议原件、发票原件及汇款凭证原件),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对我市企业购买高校院所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市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20%的比例给予经费补助(技术合同需在科技局登记备案,同时提交购买合同原件、发票原件及汇款凭证),单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四)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的企业,按省相关要求,给予配套奖励。
(五)强化科技孵化体系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宁国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每年给予10万元运营补贴,补贴年度不超过2年;对各类科技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在国家、省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市级及以上各类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入孵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平台运营主体1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
(六)加强农业科技创新
设立科技特派员专项工作经费,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服务乡村振兴。(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单独或联合企业在本市创办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形式的新型研发机构,以及省内外知名检测机构在我市设立公共检测服务平台的,纳入我市一事一议奖补范围,给予必要的场地、设备购置等优惠政策;获得省认定及绩效考核资助奖励的,按省资助奖励金额1:1配套资助。
(八)强化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设立不低于1亿元的宁国市科技创新基金,根据创业团队及项目综合评定情况,以股权或债权等方式给予100-1000万元支持。
设立的1000万元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推动省科技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以科技信贷等方式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对年担保费率不高于1%的科技担保业务给予担保机构1%/年的担保费补贴。
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的,按获省级补助资金给予配套支持。
(九)鼓励重大科技成果创造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国际合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下同),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国际合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企业或创新团队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进入省赛区决赛的,给予2万元奖励,进入全国赛区决赛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总决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项目以获得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享受)。
(十)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创造、运用、保护
每年组织开展宁国市知识产权50强企业评选,给予5-10万元/家一次性奖励,专项用于引导企业强化知识产权创新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能力,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挖掘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积极参与知识产权诉讼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