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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国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征集部门: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2-08-01 08:19:05 征集结束日期:2022-08-31 08:19:05 状态:已经结束
  • 征集公告
  • 征集结果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我局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牵头起草了《宁国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在线留言:请在“我要留言”中留言。

(二)电子邮件:请将反馈意见发送至 790738405@qq.com,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宁国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三)信函方式:请将反馈意见寄至宁国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地址::宁国市城西路杨家巷28号,邮编242300,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宁国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四)电话方式:拨打电话0563-4015106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31日。

 

宁国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上级相关文件及《关于印发宁国市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20〕23号)文件精神,更好完善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规范审批流程和审批要求,探索建立科学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利用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一)“一户一宅”认定标准

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面积法定。“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农村村民要求分户并申请宅基地的,要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与户籍关系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也不得随意变通界定标准,擅自分户。

1.户口未迁移的外嫁女和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不能与父母分户;

2.农户只有一个子女的,不得另行分户;

3.农户有两个及以上子女(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父母应随一个子女,不得单独分户,其他子女因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等原因可以单独申请分户;

4.四代同堂或三代同堂的第三代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标准的,同住一宅且现有住房占地面积不超过二宅标准的,第三代可以申请第二宅;

5.一户村民虽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可以认定为一宅;

6.农村五保户家庭已享受国家“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优抚政策的,不再安排宅基地新建房屋。

其他特殊情形由乡镇(街道)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经表决同意后认定。

(二)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户内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上述“一户一宅”认定标准,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庄规划等需要搬迁的;

2.原户籍为农村户籍,因升学、兵役等正常人口迁移成为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市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符合建房条件的;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企职工的配偶为农民,且没有享受公房、集资房、货币分房等房改政策的,其配偶可以在配偶的户籍所在地申请农村宅基地;

4.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请的情形:

1.户籍关系由外地转入的“挂靠户”;

2.在本市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享受宅基地保障或享受住房拆迁安置的农村村民;

3.城市规划区、青龙湾核心区内要求选址新建的;

4.拆迁中已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异地转移安置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参考《关于印发宁国市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20〕23号)执行。

二、农民建房管理有关要求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户型为原则,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选址建房,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古树名木,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建筑。

1.农村村民建房应以1-2层为宜,单层室内净高不宜超过3.3米。确需建立3层以上农房的,应报乡镇(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研究。

2.农房建造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超过300㎡的,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3.农户申请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面积),建造二层以上农房的主体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审批面积的75%。

4.农户申请新建房屋,须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设计的图纸,也可以从住建部门编印的《农房图集》中免费选择。

5.属于建新拆旧的,原有老旧偏杂房、围墙围栏、残垣断壁、各种废弃水泥砖结构用于存放农具、柴草的生产性用房、各种废旧结构养殖设施等应当全部拆除清理;属于改(扩)建住房的未拆部分应纳入总宅基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且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6.经批准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建新拆旧的需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完成旧房拆除和新房建设。

7.农村村民建房完工时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不得乱堆乱放乱倒,不得破坏耕地和生态环境。

8.县域内公路、铁路沿线农房建设用地选址在公路、铁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控制距离标准为:铁路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组道要确保生产生活车辆通行。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9.已取得土地合法产权的农村居民房屋,经现场查勘会商认定为达到相当于 D级的危房,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以申请等面积、等高度原址重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已取得土地、房屋产权的,经房屋安全鉴定为D级的,参照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执行。

10.鼓励农户在政府统一规划下新建房屋,退出原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宅基地。

三、规范宅基地建房申报材料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原则上应提供以下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宗地平面图、拟建房设计方案或图纸;

5.夫妻双方均符合建房条件且不在同一户籍地,一方申请宅基地的,另一方应出具其户籍所在地《无宅基地证明》;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

1.乡镇(街道)是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履行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查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设计、农房建设安全监管、日常巡查等职责。

2.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利用等工作。

3.市自然资源规划(林业)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房地一体登记、农房建设风貌引导等工作,指导加强农民建房选址,牵头负责处理2020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等历史遗留问题。

4.市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农房设计,指导农房建设安全监管验收,编制推广《通用农房图集》,负责农村建筑工匠和农房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公安、财政、交运、城管、水利、生态环境、供电、应急、青龙湾管委会、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和协调,切实履行自身职责,保障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更好开展。

五、完善村级宅基地协管制度

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应从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正派的村“两委”干部中选任;可结合实际,广泛吸收村民组长、农村建房施工队、乡镇供电所、建材商店、农用运输车驾驶员等相关行业人员作为宅基地信息员,多角度掌握村民用地建房的线索和信息。协管员要初审农户选址,帮助确定农房设计方案或《农房图集》的选择,指导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协助乡镇街道宅基地审批办公室人员现场审查等;信息员应多角度掌握农民建房有关信息,对发现的违法建设等问题线索要及时制止、上报。

本实施意见是针对此前印发的《关于印发宁国市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20〕23号)的补充、完善,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申请理由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东至:                   南至: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西至:                   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m

 

自然资源规划(林业)

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其他部门

意见

 

 

 

 

 

农业农村部

门审查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

核批准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宅基地

坐落平面

位置图

 


附件2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身份证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批准宅基地面积

m2

实用宅基地面积

m2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m2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m2

批建层数/高度

层/   米

竣工层数/高度

层/    米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经办人:

验收单

位意见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住建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 注

 



《宁国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一、制订背景和依据

为更好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中共宣城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宣城市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管理与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农工组〔2020〕3号)《关于印发宁国市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20〕23号)等文件要求,制订《宁国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制订意义和总体考虑

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决策部署,更好推动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审批,落实“联审联办”制度和“四到场”要求,建立完善“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

三、出台目的

更好完善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规范审批流程和审批要求,探索建立起科学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利用制度。

四、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2年上半年,农业农村局即启动该实施意见的起草工作,起草《宁国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草案)》,反复征求了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的意见,形成《宁国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2022年8月1日至8月31日通过宁国政府网等渠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五、主要内容

首先是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面积法定。“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文件进一步完善了“一户一宅”标准,明确了分户条件和申请宅基地的相关要求,并补充了不予批准申请宅基地的情形。其次是对农民建房管理提出要求。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户型为原则,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选址建房,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古树名木,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建筑。进一步规范了宅基地审批流程、建房规格等要求,明确了建筑占地面积,精细化建房管理。最后规范宅基地建房申报材料并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完善村级宅基地协管制度。

六、保障措施

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和各职能部门责任,不断规范审批,落实“联审联办”制度和“四到场”要求。加强有关工作培训,就工作经验交流、存在问题讨论、执法工作开展、考核细则解读等方面进行系统培训,不断提升政策掌握程度和工作水平。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闵翔

联系电话:0563-4015106

结果反馈

2022年8月1日至8月31日,我单位通过宁国政府网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宁国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单位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