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按照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宁国市工作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起草了《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在线留言:请在“我要留言”中留言。
二、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宁国市人社局社保中心城乡居保科,地址:宁国市人民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10办公室,来信请注明“《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字样。
三、电子邮件:请将反馈意见发送至ningguorsj@163.com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4日。
联系人:朱远霞;联系电话:0563-4012693
附件:1.《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宁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31日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市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
二、缴费补贴方式和标准
(一)缴费补贴采取“先缴费后补贴、不缴费不补贴”的方式。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的缴费补贴标准。补贴对象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再申请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须先缴费,后享受补贴。
(二)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定。
(三)补贴对象在本辖区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金额分15年逐年计入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逐年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前将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已经领取待遇人员,将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重新核算待遇。
(四)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处于缴费期的凭缴费凭证分15年领取缴费补贴,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逐年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后一次性发放缴费补贴余额;已经领取待遇人员,将一次性发放缴费补贴。
(五)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缴费补贴。
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按本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取整到百位)标准征收(含耕地、林地等各类性质土地)。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支付。筹集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入当地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
(四)征地被依法批准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定保障资金数额,通知财政部门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出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应能足额保障征地社保缴费补贴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支付。市人民政府应设置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存量警戒线,基金存量低于保障对象的12个月支付总额时,应及时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标准。
四、新老政策衔接
(一)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
(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承包的土地被再次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三)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且已领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从2024年开始分三年调整待遇达到新政策待遇水平,2024年、2025年按30%上调,2026年按40%上调,确保新老政策待遇水平基本相当。新待遇水平为:缴费补贴标准/13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若遇上级文件政策不同,以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市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属地和部门职责,精心组织,加强协作,稳步实施。
(二)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贯彻落实实施细则,摸清征地底数,遵循先筹后征、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的原则,推动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政策平稳有序落实。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征地社保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三)防范风险,平稳衔接。为实现新老政策平稳过渡、有序衔接,各有关单位要妥善处理好新老政策衔接时出现的问题,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积极鼓励有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切实提高待遇水平。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今后国家、省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按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
2024年1月31日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依据和背景
2023年10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12月28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出台《关于印发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保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文件要求,市、县(市、区)必须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配套政策。
二、起草经过
2023年11月,省人社厅举办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培训班,解读皖政〔2023〕72号和〔2023〕18号文件。2023年12月,市人社局先后3次召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会商会议。我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梳理分析宁国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历史和现状以及新政策出台、新老政策衔接过程中即将面临的诸多问题,通过对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参保条件、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征地面积、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等因素,对比新的缴费补贴政策,结合近5年数据测算,形成内容详实的形势分析和汇报材料,以及文件初稿《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同时向市人社局主要领导、分管市长、市长汇报数据测算及拟文情况。2024年1月9日,受市政府办委托,市人社局召集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林业中心和有关乡镇,对文件初稿进行讨论集思广益、书面反馈意见,并再次修改,2024年1月31日形成《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出台目的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进一步提高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促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了《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四、主要内容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共分为五个部分。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自2024年1月1日起,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市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市人民政府以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缴费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二)缴费补贴办法。明确了缴费补贴的方式、标准。
(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明确了社保费用的筹集标准、缴纳及管理情况。根据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确定每亩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
(四)新老政策衔接。明确了新老政策待遇水平基本相当的方式和标准。确保3年内实现新老政策待遇水平基本相当。从2024年开始,通过对原政策保障对象待遇水平的提标(按前两年30%、第三年40%的标准),确保新老政策待遇水平基本相当。
(五)工作要求。明确责任,确保平稳衔接。
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如上级政策有所调整,则以上级政策为准。
2024年1月31日至3月4日,我局通过宁国政府网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局未收到社会意见。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