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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汪***

安装充电桩

发布时间:2024-10-15 19:49 责任单位:宁国市供电公司 信件来源:市长信箱
要求在源光新天地小区购买的地下停车库安装充电桩,可物业不开具同意安装的证明,怕承担责任,现在国家在大力推动新能源汽车,但充电问题是共性的问题,请问,宁国市政府对于地下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有什么具体的政策?查看网上,有起诉物业不开证明的案例。
回复单位 宁国市住建局 2024-10-21 09:17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网友,您好!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变配电(供电)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单位负责管理。同时《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 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提质扩量 增效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发改产业〔2022〕391 号)规定,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换)电设施的,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对在住宅小区内拥有产权车位或长租车位的新能源汽车用户,所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应配合其安装充电设施(确因安全、消防及电力容量等原因无法安装的,物业服务公司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文件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车位,允许第三方充电运营公司统一建设、统一运营。文件明确提出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换)电设施的,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

建议去供电公司申请即可。感谢您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回复单位 宁国市供电公司 2024-10-21 09:20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网友,您好!根据《安徽省汽车办等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和建设审批程序的通知》(皖汽办〔2024〕3号)规定,个人在居住区的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属供电企业直接供电区域的, 直接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提交报装申请。对住宅小区内拥有产权车位或长租车位的新能源汽车用户,物业服务企业等被授权的小区管理单位要主动支持配合其安装充电设施,不得无故阻挠。确因安全、消防及电力容量等原因暂无法安装的, 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向各地发展改革委或汽车办反馈, 由其协调相关主管部门解决或做好解释工作。

物业公司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要求业主开具相关允许施工证明,供电公司不作特别和硬性的要求。如果您有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电表的需求,可以直接前往供电公司办理电表新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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