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1.现国家产假法定规定是多少天;2.安徽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假在98天的基础上延长60天,咨询此说法有何依据及延长的60天是由哪些组成。
人社局回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事项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如有疑问,可咨询我局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科。联系电话:0563-401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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