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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需要作进一步治疗、康复、医学检查的时间不计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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