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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市级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通过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邮寄等方式,或到劳动能力鉴定受理窗口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在工伤保险关系存续期间,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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