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含延长缴费),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未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联系电话:0563-402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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