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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社局工伤保险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2)工伤认定后,停工留薪期满后可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3)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后,至市民之家人社综合窗口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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