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实行产权调换的,由征收实施机构提供安置房源(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依据被征收人原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用途等情况,主体建筑按照“双向评估,互找差价”的原则进行。附属建筑不予进行产权调换,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人原房屋评估价值低于安置房评估价值,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主体房总面积部分,在20平方米以内的(含20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60%购买,超过2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
(二)安置房房号的确定,在规定的房源内,按照被征收人拆除房屋的先后顺序,采取“先拆先选”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同一时间拆除房屋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二、被征收户只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政府购房券。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购买商品房的,根据补偿协议、购房券和购房纳税凭证,按所购房屋面积给予500元/每平米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购买政府安置房的,根据补偿协议、购房券和购房纳税凭证,按所购房屋面积给予800元/每平米奖励。
(三)购房补贴奖励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人原被征收房屋的主体房合法面积。
(四)购房券实行一房一券,购房券不得套现。购房券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为有效期。
三、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交房搬迁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给予7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规定时间内每提前1天搬迁交房的,再奖励15元/平方米(最长计算时间为10天)。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每户10平方米优惠安置面积,以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40%结算,一栋主体房只享受一次。
四、 对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装潢等设施统一纳入房地产补偿评估范围,补偿价格根据装饰时间、项目、材料等,按照一定使用期限进行折旧,通过评估确定,计算补偿款。
五、 对被征收房屋搬迁、临时安置过渡、停产停业损失给予补偿或补助(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一)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两次。
(二)过渡安置费自被征收户搬迁交房之日起计算,并根据可享受过渡费补助的房屋建筑面积、区位划分予以结算:
1. 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6个月一次性支付过渡费;
2. 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用于置换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过渡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的,过渡费先按18个月计算支付;如安置房交付时间超过18个月,则以实际发生的过渡时间双倍计算支付;
3. 选择产权调换,由政府提供过渡房源的,不支付过渡费用。
(三)经营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及区位划分,对其停产停业损失按6个月计算补偿;生产、办公、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对其停产停业损失按4个月计算补偿。
六、 对生活困难、家庭成员长期患有重大疾病以及住房困难的被征收户,依据有关规定,经认定符合享受保障房条件的,除按本办法给予补偿外,其他保障参照《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宁政规〔2012〕3号)执行。
(一)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优先纳入住房保障。
(二)对超过规定期限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交房搬迁的,不享受本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相关奖励和补助措施,只享受保障房待遇。
(三)保障房一户仅限一套;对于不符合享受保障房待遇的,经核查后,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区位划分表(具体以区位划分图为准)
类 别 |
区 位 线 |
一类区位 |
东至迎宾路,南至小南河,西至凤形路、西津河,北至皖赣铁路。 |
二类区位 |
东至东津河,南至皖赣铁路、中溪南路延伸到中津河,西至双龙路延伸至皖赣铁路、宁港路沿线,北至三津大桥、皖赣铁路(凤形段)。 |
三类区位 |
河沥溪片区(东至高速公路,南至S215,西至东津河,北至东城大道沿山边); 南山片区(东至双龙路,南至中津河,西至外环西路至规划皖赣铁路新双线,北至西津河); 汪溪片区(东至司尔特循环经济园,南至金桥,西至水阳江,北至高速出口)。 |
四类区位 |
河沥溪片区(东至宁千高速,南至东津河,西至东津河,北至S215); 南山片区(S215沿线两侧、规划皖赣铁路新双线以西至西津河区域); 西津片区(东至西津河,南至宁港路及皖赣铁路,西至规划皖赣铁路新双线及凤板路大村段沿线,北至规划皖赣铁路新双线); 汪溪片区(东至姚高公路,南至高速出口,西至S104线沿线,北至宣城交界)。 |
五类区位 |
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区域 |
附件2
各种费用补偿标准
种 类 |
补 偿 标 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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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 补助费 |
住 宅 |
按合法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 |
产权调换计算二次 |
非住宅 |
按合法建筑面积18元/平方米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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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时 安 置 过 渡 费 |
一类地区 |
按可享受过渡费补助的房屋建筑面积10元/ 平方米/月,发给18个月临时过渡费 |
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产权调换的,按用于置换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
二类地区 |
按可享受过渡费补助的房屋建筑面积9元/ 平方米/月,发给18个月临时过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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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地区 |
按可享受过渡费补助的房屋建筑面积8元/ 平方米/月,发给18个月临时过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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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地区 |
按可享受过渡费补助的房屋建筑面积7元/ 平方米月,发给18个月临时过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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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地区 |
按可享受过渡费补助的房屋建筑面积6元/ 平方米/月,发给18个月临时过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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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 产 停 业 补 偿 费 |
主要街道沿街两侧经营用房(一层) |
按合法经营面积发6个月,一、二、三、四、五类地区每月每平方米分别为40元、36元、30元、25元、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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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街道沿街两侧经营用房(一层) |
按合法经营面积发6个月,一、二、三、四、五类地区每月每平方米分别为30元、26元、22元、20元、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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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用房 |
按合法使用面积6元/平方米/月,按4个月发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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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 |
按合法使用面积5元/平方米/月,按4个月发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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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用房 |
按合法使用面积4元/平方米/月,按4个月发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