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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41702764753563W/202302-00141 | 组配分类: | 迁移登记 |
发布机构: | 南极乡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迁出、迁入登记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2-19 | 发布日期: | 2023-02-19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受理部门 | 所需材料 | 备注 | 办理时限 | 公开时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 社会 |
特定 群体 |
主动 | 依 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1 | 迁移登记 | 迁出、迁入登记 | 夫妻间投靠 | 全市任意一 户籍派出所 或户办大厅 |
1、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 2、《结婚证》 |
申请人与户主为非直系亲属的,需经户主同意 | 当场办理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免费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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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婚子女 投靠父母 |
全市任意一 户籍派出所 或户办大厅(迁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落户,需到户籍派出所) |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 2、未婚子女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
1、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随抚养人一方或双方协商一致迁移户口 2、申请人与户主为非直系亲属的,需经户主同意 3、市内迁移根据各市情况自行决定 |
当场办理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免费 | ||||||||||
3 | 父母投靠 已成年子女 |
全市任意一 户籍派出所 或户办大厅(迁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落户,需到户籍派出所) |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 2、父母与已成年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
1、申请人与户主为非直系亲属的,需经户主同意 2、部分市政府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户口不允许父母投靠子女 |
当场办理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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