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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36XQ/202301-00188 | 组配分类: | 姓名变更、更正 |
发布机构: | 港口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姓名变更、更正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1-06 | 发布日期: | 2023-01-06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受理部门 | 所需材料 | 备注 | 办理时限 | 公开时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 社会 |
特定 群体 |
主动 | 依 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户口 登记项目 变更更正 |
姓名 变更、更正 |
18周岁以上 | 户籍派出所 或户办大厅 |
1、变更人《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成年人允许变更姓名情形: 1、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 2、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
1、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区)公安局(分局)。因涉及多个派出所或其他单位,情况复杂,需要发函调查的,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2、县(区)公安局(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3、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
1 | 18周岁以下 | 户籍派出所 或户办大厅 |
1、《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亲生父母双方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
1、可以变更姓名的情形: (一)学龄前儿童; (二)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三)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四)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2、若父母有一方联系不上(或非婚生育的情况下),另一方需书面承诺如孩子成年前,对方对变更姓名提出异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其同意公安机关恢复原状;上述异议发生在孩子成年后,则以孩子意见为准恢复原状。 |
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直接办理。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免费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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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夫妻离婚后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 | 户籍派出所 或户办大厅 |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2、父母《居民身份证》 3、父母离婚证 4、未成年人《出生医学证明》 5、亲生父母双方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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