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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41702733014637M/202303-00092 | 组配分类: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发布机构: | 汪溪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汪溪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指南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3-30 | 发布日期: | 2023-03-30 |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县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到龄时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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