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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9734/202101-00022 | 组配分类: | 自愿退出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自愿退出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
1、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每年复审一次,对于因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轮候和租住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2、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续保手续,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3、承租人放弃、退回、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宁国市公共租赁住房空闲房源库,具体分配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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