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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319M/202208-00028 | 组配分类: | 医疗救助 |
发布机构: | 甲路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通知 |
名称: | 甲路镇医疗救助救助范围和救助对象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08-23 | 发布日期: | 2022-08-23 |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在册的农村困难户人员(以下简称“困难帮扶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以下简称“职业病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象。
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二倍以内的低保边缘家庭;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原则上指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支出超出家庭全年收入的重病患者。
二、救助范围
(一)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困难帮扶对象住院不设病种限制,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须是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对职业病人实施医疗救助须是所患职业病及其并发症的住院治疗。
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医疗救助范围既可以按照“所患病种”确定,也可以按照患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确定。重特大疾病、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癌症手术治疗和放化疗、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急性胰腺炎和手术治疗的心脏大血管疾病等。对经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参照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确定。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报销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合规医疗费用按总医疗费用的70%计算办理。对实行按病种付费无法区分合规医疗费用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各种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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