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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28514493N/202105-00029 组配分类: 学生资助政策
发布机构: 南山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宁国市2021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05-10

宁国市2021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10 10:58 来源:南山街道办事处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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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和《宣城市2021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宁国市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民生工程制定如下办法。

一、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落实和完善各项助学政策,确保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

(二)基本原则。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我市承担部分的分担原则是:分级分担,职责明晰;结合财力,区别对待;鼓励支持民办教育。

3.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让贫困家庭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教育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助、补、减、免、贷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二、实施范围、对象、内容和资金

(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制度

1.中职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我市具体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

2.中职免学费补助。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宣政〔2015〕55号)和《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发〔2015〕20号)文件精神,对在职业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学生(包括所有城市户口学生)免除学费。

公办学校的补助政策: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民办学校的补助政策:对在经宣城市、宁国市教体局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宁国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3.中职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我市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我市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生的15%确定。中等职业学校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最高档国家助学金资助。

4.资金分担。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职免学费补助和中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与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与省以下财政按6:4比例分担。省承担的部分,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四)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制度

1.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对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并取得正式学籍、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政策范围宽于或标准高于本办法的,按照原政策继续实施。

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我市实行分档资助,分三档资助,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

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执行最高资助标准。

3.资金分担。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中央与我省的分担比例为6:4,省承担的部分,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五)校内学生资助制度

公办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勤工助学、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

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要继续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的校内资助政策,不得因政府加大资助经费投入抵减校内资助。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项目。

三、实施程序

年初制定全市民生工程目标任务,按照下达的指标和资金,合理制定分配方案。

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让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

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精准锁定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

按照组织学生申请、评议和认定;开展各类项目评审;评审结果公示;逐级上报材料;发放资助资金;资助信息归档等程序,认真组织实施各资助项目.

四、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安排使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指导,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教体局、人社和财政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长期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切实加强督查考核,对于日常调度、审计监督、媒体曝光的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任务清单,加强约谈跟踪,逐项整改到位。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各类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延压发放国家助学金的行为,以及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和学校,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针对性强,涉及面广,资金投入大,受益人数多,工作层面多,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工作领导,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教育、财政、民政、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物价和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结合各自分工,加强领导,不断完善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配套政策。教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对所属学校的督导考核内容和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各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摆在突出位置,明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学生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长应切实把好政策落实关,全面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把好资助程序关,学校资助工作程序要符合国家要求和各项规定;把好受助学生名单审核关,对受助学生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把好资金发放关,按照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各类资助资金;把好信息报送关,及时准确维护好资助系统信息、及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资助信息;把好信息安全关,确保受助学生敏感信息不泄露;把好资料归档关,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受助学生信息档案,并保证其完整和准确。

(二)确保资金落实,强化预算管理

政府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含超出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定额的部分)的资金,确保各级政府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

普通高中学校须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中等职业学校按一定比例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民办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经费,用于校内资助。要完善制度,严格程序,细化管理,确保助学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各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必须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综合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确保各类奖、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

各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规定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切实加强学生资助档案管理。

(三)严格界定资助范围,规范资助对象认定行为

各校要认真对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界定资助范围,规范资助对象认定行为。各学校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可行的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机制,加强资助对象认定与公示工作,保证资助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要定期、不定期地抽查核实受助学生名单及资助资金发放信息,坚决杜绝虚报名单、套取国家资助资金现象发生,确保让所有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都能及时享受到国家资助。对于因资助对象变动等情况而结余的资助资金一律不得挪用。学校要及时将发放情况逐级上报,凡隐瞒不报的、违反政策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规范各类学生信息系统数据填报,切实做好学生资助信息的月报和年度报告工作。

(四)按时足额发放资助资金

中等职业学校对于符合国家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入学时应直接免收其学费,不得采取“先收后退”方式。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按月发放。普通高中学校对符合国家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时应直接免除学杂费,不得采取“先收后退”方式。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春季学期5月底、秋季学期11月底前完成。各类奖、助学金不得发放现金,不得打入饭卡或校园卡,更不得以实物或服务形式抵顶或扣减。

(五)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

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尤其要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并定期公布有资质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同时,要利用全国中职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资助子系统、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学籍管理、电子注册和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普通高中资助子系统,加强学籍管理,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库,并与中等职业学校受助学生名单比对,避免重复注册申请资助资金,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制订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各学校对学生进行政策宣传,使广大学生及其家长及时知晓受助的权利。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学校资助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资助政策全面贯彻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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