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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9734/202201-00023 | 组配分类: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指南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指南
1、申请条件: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工商营业执照。
2、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施工方案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申请流程:
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市民之家窗口提交材料。(书面申请)
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法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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