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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417025970934056/202206-00161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文旅局(市广电新闻出版局)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名称: | 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广播信息播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皖广通〔2022〕48号 |
生成日期: | 2022-06-24 | 发布日期: | 2022-06-24 |
各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为管好用好应急广播,我们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应急广播信息播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反映。
联系人:洪如龙,电话:0551-62829671。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
2022年6月20日
安徽省应急广播信息播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应急广播播出信息的科学性、精准性和安全性,更好服务全省应急管理和社会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经应急广播平台,向公众或特定区域、特定人群播出的应急广播信息。
第三条按照平时服务、战时应急的要求,坚持服务政策宣传、服务社会治理、服务基层群众,优先发布防空警报和预警应急信息,适度播出理论政策、社会治理、科普知识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播出范围
第四条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包括:
(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的节目;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发布的应急信息,如事故灾害风险预警预报、气象预警预报、突发事件、防灾减灾救灾、人员转移安置、应急科普等信息;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信息、社会公告等;
(四)乡(镇、街道)、村(社区)、旅游景区、企业园区等基层管理部门或基层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发布的辖区内社会治理信息;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向公众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应权威准确、简短通俗,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倡导文明健康新风尚。
第三章播出流程
第六条播出紧急类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确定,包括紧急类信息的类别、内容和发布范围等。应急广播平台根据指令快速播发。
第七条播出非紧急类信息,须经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授权部门,或当地党委政府指定授权部门批准并负责统筹播出。负责统筹播出部门要不定期对所属应急广播平台信息播出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责令整改。非紧急类信息编辑制作执行三审制和重播重审制。
第八条播出非紧急类信息流程:信息发布部门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授权部门或当地党委政府指定授权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应急广播非紧急类信息播出审批单》,经批准后,由信息发布部门将信息内容上传至当地应急广播平台。当地应急广播平台负责对信息的来源以及信息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要求进行播出。播出信息由平台直接将文字信息转换成音视频信息的,经审核无误后方可播出。
第九条应急广播平台要建立完善信息播发管理机制,管理人员要对信息发布全过程进行监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预警信息在发布和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严防非法信息播出。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第一时间终止播出。
第十条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应急广播从事与该设施用途不相适应的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应急广播严禁播出商业广告。
第十二条科学合理安排应急广播播出非紧急类信息的频次和时长,不得高频次、大时长播发信息。
第四章播出责任
第十三条坚持“谁发布、谁负责”,信息发布部门对播出信息内容负责,应急广播平台播出机构负责信息的安全播出,并对播出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应急广播信息播出情况。
第十五条乡(镇、街道)、行政村通过各自应急广播平台播出信息,分别由乡镇(街道)党委、村支委负责。信息播出审批材料须存档保存。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级应急广播信息播出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安徽省应急广播非紧急类信息播出审批单
信息名称 |
拟播出 时间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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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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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签字(盖章)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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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单位意见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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