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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00Q/202207-00035 组配分类: 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服务指南
发布机构: 中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服务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7-01 发布日期: 2022-07-01

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2-07-01 14:11 来源:中溪镇人民政府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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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达不到国家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食品经营者。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25号)

三、受理机构

辖区各市场监管所(分局)

四、申请条件

从事小餐饮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保证环境整洁,经营场所配有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等设施设备;

(二)厨房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

(三)厨房内至少设立2个清洗水池;

(四)食品加工制作工具、用具、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食品污染;

(六)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

(八)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有关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一年;

(九)配备食品保温或保冷设备,存放生熟食品的冰箱、冰柜有明显区分标识;

(十)配备的垃圾桶应有盖且不透水;

(十一)配备基本餐饮具消毒、保洁设施。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十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污染食品;

(十三)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加工食品时不应佩带饰品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物品,并保持个人卫生;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一)小餐饮

1、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申请表;

2、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其他人代办的,还应当提供备案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

3、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证明;

4、经营场所证明;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清单、布局简图;

7、安徽省小餐饮食品安全承诺书。

六、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办结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结果送达

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服务电话

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0563-4012391

青龙湾市场监督管理分局:0563-4230041

西津市场监督管理所:0563-4012416

南山市场监督管理所:0563-4173113

河沥溪市场监督管理所:0563-4301914

梅林市场监督管理所:0563-4600209

港口市场监督管理所:0563-4800307

中溪市场监督管理所:0563-4676367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监督投诉:0563-4039842

现场监督投诉: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宁国市市府路市场监管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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