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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415Y/202210-00080 | 组配分类: | 住房救助 |
发布机构: | 河沥溪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住房救助标准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10-18 | 发布日期: | 2022-10-18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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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类型 |
最低收入家庭 |
低收入家庭 |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
乡镇进城就业和外地来宁工作人员 |
基本条件 |
1、申请人需年满16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3、在我市城市规划核心区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4、申请家庭成员不得拥有轿车或两辆以上(含两辆)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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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要求 |
城区居民 |
城区居民 |
城区居民 |
非城区居民 |
单身人士月收入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 |
不高于2100元 |
不高于2700元 |
不高于2700元 |
2人及以上户人均月收入 |
申请家庭成员中一人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 |
不高于1800元 |
不高于2300元 |
不高于2300元 |
拥有非住宅价值 |
不超过10万元 |
不超过15万元 |
不超过20万元 |
不超过20万元 |
经营实体 |
不超过10万元 |
不超过20万元 |
不超过30万元 |
不超过30万元 |
就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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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实际居住,且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城区自主经营1年以上 |
社保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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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当月前连续缴纳24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
特殊情况 |
1、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宁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失独家庭、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车辆、非住宅用房、经营实体限制;2、2016年以后的总征迁补偿款30万元以下(含)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户,不受就业和社保限制。3、乡镇进城就业人员已纳入保障的,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受就业和社保限制;4、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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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城区居民是指我市南山办事处、西津办事处、河沥溪办事处所辖社区的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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