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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87M/202209-00069 | 组配分类: | 道路运输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名称: | 关于启用我市G329线、G233线两处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卡点的公告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09-30 | 发布日期: | 2022-09-30 |
为提高我市科技治超水平,进一步遏制国道G329线、G233线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宁国市交通运输局决定自2022年10月8日零时起,启用下列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并开展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非现场执法卡点位置及相关信息如下:
1、国道G329线506K+800m处;(梅林镇—中溪镇路段,双向监测)
2、国道G233线1905 K+400m处;(竹峰街道办事处—甲路镇路段,双向监测)
二、以上卡点动态检测监控设备符合《安徽省治超站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指南》、《安徽省联网治超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要求,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的相关信息,作为对未接受现场处理的超限运输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电子证据。
三、卡点前方已设置超限检测提示标识,货运车辆途经治超动态检测卡点,应按规定路线行驶,驾驶人为逃避称重检测采取跨道、压线,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等方式逃避检测,以及破坏动态检测设备设施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宁国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技术审核确认的证据,按照程序及时立案,制作《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处理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通过信函、公告或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车辆所有权人,车辆所有权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涉嫌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告知单》规定期限内主动接受处理的,市交通运输局当场向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或者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或者依法要求听证的,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后期,市交通运输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的程序依法制作并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嫌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在《告知单》规定期限内主动接受处理的,市交通运输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的程序依法制作并向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嫌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就《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又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被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后续管理措施。
五、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处罚地点及电话:
宁国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理中心(东风路2号健康大楼北面)
联系电话:0563-4037038
请广大货物运输企业、货运车主及驾驶人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范装载、合法运输,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运输环境。
特此公告
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2022 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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