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宣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第5号)精神,结合当前全市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实施封闭式管理。全市所有住宅小区、村庄、单位等实施封闭式管理,原则上保留1个进出口,设置24小时查验点,每班至少2人。物业管理封闭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无物业管理小区由所在乡镇、街道及村、社区组织力量,参照物业封闭小区模式开展防控工作。封闭管理期间,须保障消防通道通畅确保正常使用。
二、严格核查来往人员。小区住户实行《出入证》管理,原则上每人一证,正在实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不得发放《出入证》。非本小区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小区,人员进出一律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并出具《出入证》,工作需要应出具单位证明。快递、外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小区,由业主自行无接触式领取。非本小区人员需要与本小区人员联系的,要求其用电话、微信联系住户到查验点外会面。对外地返回人员逐人进行登记备案。近14天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和接触史人员,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村)报告;不主动报告及拒绝接受检测体温等防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严格核查来往车辆。已实行车辆智能设别系统管理的小区,按照原有模式管理。未实行车辆智能设别系统管理的小区,实行《车辆通行证》管理。除疫情防控、生命救援、应急抢险等车辆外,非本小区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小区。所有车辆进入小区必须接受核验,车内所有人员均须接受体温检测。
四、加强重点住宅小区管理。出现1例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住宅小区,对其所在的住宅楼单元实行封闭式硬隔离;对出现2例及以上确诊病例的,对其所在的小区实行封闭式硬隔离,并实行该小区所有住户进出小区通行证制,每户发放1张住宅小区《出入证》,每两天指派1名相对固定的家庭成员出门采购生活物资,或由所在社区(村)提供生活必需品上门(非接触)服务。
五、加强重点人员管理服务。居民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及时就诊,并第一时间向社区(村)报告。对住宅小区(村庄)确诊患者、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一律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对筛查出的14天内有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人员实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出现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的人员,安排专门车辆转运至市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允许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核酸检测,提高检测确诊能力,做到当日检测当日出结果。
六、杜绝人员聚集。关闭住宅小区(村庄)、单位内运动场、棋牌室、活动中心等休闲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 “红事”停办,“白事”从简,并提前报社区(村)备案。所有人员一律不串门、不集聚。发现有3人及以上聚集性活动的,主动劝阻和举报。对拒不听从管理劝阻、聚众闹事者,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七、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开展公共部位消毒,每日消毒不少于3次。楼梯间、消防通道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开敞、通风状态。做好垃圾分类处理。家庭日常消毒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蚀的消毒用品时,必须正确使用、确保安全。对《出入证》或其他证明材料查验时,原则上实行无接触查验。小区保安、保洁等物业工作人员上岗必须做好自我防护。
八、加强出租房管理。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所有出租房房东及房屋中介机构一律暂缓出租业务,如有续租行为,须向居住地社区、村组报告,并严格落实防控责任;房屋出租者必须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和报告承租人员情况。出租方疏于管理或隐瞒不报造成出租房屋发生疫情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九、暂停小区内、单位各类工程施工。小区内业主装饰装修、小区水电煤气管道改造、雨污分流等工程一律暂停施工。
十、严控公共场所。关闭非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街道商铺,农贸市场、超市、药店实行提升一级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严把入口、控制开放时间、增加消杀频率和测量体温等措施。未佩戴口罩、未测体温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公共场所。
十一、提高全民防控意识。通过LED屏、宣传栏、悬挂标语、微信公众号、广播大喇叭以及建立微信群等多种形式,宣传疾病防控、生活防疫等知识和相关法规政策,营造群防群控、科学防控的氛围。加强宣传引导工作,畅通居民沟通渠道,确定专人和联系电话,及时释疑解惑。
十二、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组织成立社区临时党支部、小区临时党小组、楼道(栋、片)党员干部先锋队,组织开展社区疫情防控工作。发挥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模范带头作用,按有关要求鼓励支持志愿者参加,引导带动群众科学防控。
涉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集镇、村庄的封闭管理,由各乡镇、街道根据本通告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立即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