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防控工作,坚决打赢打好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发布通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日内向所在地社区(村)或所属企事业单位如实报告,主动配合完成健康申报、健康检查和不少于14天的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一、近14天内,有湖北省及其他疫情重点地区停留、旅行、居住史的;
二、近14天内,曾接触过来自前款地区人员的;
三、近14天内,曾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的(包括但不限于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及其他近距离接触等情形);
四、近14天内身边有多名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及其他可疑情形的。
另请近14天内及后期来(返)宁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及本通告要求履行登记报备手续。
请相关人员主动、及时、如实报告并登记,对如实报告登记的,不予处罚;对瞒报、谎报、不报或者拒绝执行本通告要求的,将按照上述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