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
增值税优惠政策来了!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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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 |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 (除湖北省外) |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
免征增值税 |
减按1%征收率 征收增值税 |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
暂停预缴 增值税 |
减按1%预征率 预缴增值税 |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划重点:取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政策原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划重点: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政策原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划重点: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销售额×2%
【提示】:销售额为按1%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销售额
政策原文: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第1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
2.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第18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相应栏次。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是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文号待文件发布后补充)。
2.分别填写“减税项目”的第2列“本期发生额”和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安徽省某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一季度货物含税销售额40万元,其中按照3%征收率开具了25.75万元增值税发票,按照1%征收率开具了14.25万元增值税发票。
【解析】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不免征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
=257500÷(1+3%)×3%+142500÷(1+1%)×1%=8910.89元
销售额
=257500÷(1+3%)+142500÷(1+1%)=391089.11元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142500÷(1+1%)×2%=2821.78元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问题
解答
一、2020年2月底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应如何处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是否仍然适用增值税免征政策?
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9〕13号第一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
审核:安徽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编发:安徽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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