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政策的实施细则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宁国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0-02-22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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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20〕26号)、《宣城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宣人社秘〔2020〕30 号)、《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和扩大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宁新冠防指办〔2020〕78号)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失业保险费返还

(一)申领对象

全市2019年度失业保险参保企业。

(二)申请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且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僵尸企业”。

3.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

(三)返还标准

按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计算。

(四)申领拨付程序

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http://ygjy.ah.gov.cn/)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人社系统经办机构在系统审核结束后,企业通过拍照、扫描、传真等方式提交确认书至经办机构,经公示无异议后,经办机构将返还资金拨付至申请对象的银行账户。

系统操作流程:企业登录--进入“失业保险费返还”模块--填写信息(统一信用代码、裁员人数、资金使用计划、企业开户信息)--保存---提交至人社系统经办机构。(电话:4022130)

二、企业新增就业岗位一次性补贴

(一)申领对象

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本市企业。

(二)补助标准

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

(三)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须与新增就业岗位职工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安徽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办理用工备案。劳动合同起始时间、备案时间须在2020年1月24日-4月23日期间。

(四)申领拨付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填写申报信息,向市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线上提交申请材料。(联系电话:4031967 )

2.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受理企业申报、审核后,小微企业报市人社局审批,其他企业转交企业所属受益财政的部门审批。

3.审核结果及企业新增就业岗位职工花名册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企业内部公示3日无异议后,小微企业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付,其他企业由受益财政支付。

(五)申报材料

1.新增岗位一次性就业补助申请表(附件1);

2.新增就业职工人员花名册(附件2);

3. 2020年春节前后从湖北返回的车票,湖北工作的劳动合同或社保记录,湖北就业人员证明(附件3)。三项提供任意一项即可;

4.小微企业需提供小微企业认定证明。

三、规模以上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

(一)申领对象

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本市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企业。

(二)补助标准

根据企业2019年失业保险平均参保人数,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

(三)申请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且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僵尸企业”。

2.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

3.企业与工会组织(含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四)申领拨付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填写申报信息,向市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线上提交申请材料。

2.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受理企业申报、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审批。

3.审核结果及劳动者花名册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企业内部公示3日无异议后,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将资金拨付至申请对象的银行帐户。

(五)申请材料

1.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4);

2.疫情防控期间稳定职工队伍的措施;

3.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等部门的复工复产批复。

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服务补助

(一)申领对象

为本市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具备资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补助标准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我市企业介绍劳动者实现就业且与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介绍10人以下(含10人)每人500元标准、介绍10人以上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就业服务补助。职业介绍服务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就业劳动者一个年度内只能申报享受一次。

(三)申请条件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与企业签订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协议。

2.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在企业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须与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安徽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办理用工备案。劳动合同起始时间、备案时间须在2020年1月24日-423期间。

(四)申领拨付程序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要求填写申报信息,向市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线上提交申请材料。

2.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申报、审核后,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由市人社局按宣人社秘〔2020〕30 号规定的标准审批; 超出宣人社秘〔2020〕30 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转交所属受益财政的部门审批。

3.审核结果及劳动者花名册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企业内部公示3日无异议后,中小微企业按宣人社秘〔2020〕30 号规定的标准由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付;超出宣人社秘〔2020〕30 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由受益财政支付。

(五)申报材料

1.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5);

2.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6);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

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提高到不低于人均1000元,培训对象扩大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且入职不超过12个月的所有员工。将职工转岗转业培训的实施主体从重点企业(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按人均不低于1200元标准给予补贴。

(一)实施程序

1.企业开展培训前线上向市人社局提交培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并在“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内录入相关信息。

2.鼓励支持利用国家免费开放以及企业内部的线上资源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平台主要包括“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www.tech-skills.org.cn)、“技能强国-全国产业工人技能学习平台”(PC端:skills.kjcxchina.co,移动端:(skills.kjcxchina.com/m)、“学习强国”技能频道、“中国职业培训在线”(px.class.com.cn)、“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www.chinanet.gov.cn)等。

3.线上培训时长视为技术理论知识与综合素质理论知识的学习课时,计入所培训的工种(项目)总课时,由企业提供参训职工注册信息和累计课时的截图证明,达到相应课时即为理论模块学时完成;线上课程设有在线结业考核环节的,应提供参训职工注册信息和考核合格的截图证明,同时结合疫情结束后的线下实训情况,按规定兑现培训补贴。

4.享受培训补贴政策的班期以企业在“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申请的开班时间为准。

(二)申报材料

1.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宣人社秘〔2017〕306号)执行;(联系电话:4020215)

2.参训人员注册信息和累计学习课时(考核合格)截图证明。

六、复工交通补助

(一)申请对象

企业或人力资源机构。

(二)补贴标准

1.124至222期间,企业到人力资源相对集中的地区,采取“点对点”包车运输,集中组织人员返岗复工产生的包车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2.124至222期间,通过铁路列车、客运汽车方式来宁的企业员工,车票费用全额补贴;自驾返宁员工,按照同地区乘坐客运汽车标准给予补贴。

3.124至222期间,人力资源机构采取包车方式组织返工的,给予人力资源机构全额补助。

4.223至229期间复工产生的上述交通费用减半补贴。

(三)申报方式

开发区企业复工交通补助向开发区财政局申报(联系电话:4189678),开发区以外企业向所属受益财政的部门申报。

七、其他事项

1.失业保险费返还申报工作须在2020年4月底前完成,申报失业保险费返还的企业户名、参保人数、领取失业保险金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数据,均以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信息系统记录为准,不得以合并、分设等方式变更企业户名进行申报。规模以上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应先完成失业保险费返还申报后,再申报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

2.本细则中所涉及的中小微型企业、小微企业指参照工业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纳入中小微企业目录的企业。制造业企业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规定的制造业分类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依据《全省战新产业名录》确定。

3.本细则涉及的就业人员,上岗后应及时在“安徽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用工备案,备案时间必须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

4.本细则涉及的补贴所需材料已经“安徽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网上经办系统认定有效的单位或劳动者相关信息、资料,如失业登记、本市参保证明等通过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获得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供。

5.本细则自2020年1月24日起执行,有效期限暂定3个月,另有明确期限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6.本细则由宁国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新增岗位一次性就业补助申请表

2.新增就业职工人员花名册

3.湖北就业人员证明

4.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申请表

5.就业服务补助申请表

6.就业服务补贴就业人员花名册

宁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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