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策重点内容解读 | 扶持方面 | 政策执行期限 | 文件名称 | 落实部门 | 政策解答热线 |
1 | 1.对省政府公布的辖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2.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小微企业,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人社局及相关银行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
强化金融支持 | 自政策发布日起的三个月。 | 1.《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2.《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金融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财金〔2020〕83号);5.《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秘〔2020〕9号) | 财政局 | 金融科 联系人:贾静 联系电话:4110039 4110029 |
2 |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采取无还本续贷或展期等方法保持金融支持延续性,不得抽贷、断贷、压贷。 2.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3.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指导其用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有关金融市场相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共渡难关。 |
金融(上市)服务中心 联系人:马艳 联系电话:4110062 411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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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房租、摊位费、市场交易管理费等免收3个月。 | 其他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 2020年2-4月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明电〔2020〕6号) 2.《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秘〔2020〕9号) |
财政局 | 国有资产管理科 联系人:程美娥 联系电话:4110055 |
4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流通 |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税务局 | 税政股 联系人:张亚平 联系电话:0563-4037304 |
5 |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 |||||
6 |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税政股 联系人:虞国庆 联系电话:0563-4037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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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 税政股 联系人:徐杨 联系电话:0563-4037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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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社会保险和非税收入股 联系人:黄辉忠 联系电话:0563-4037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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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及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 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税务局 | 税政股 联系人:张亚平 联系电话:0563-4037304 |
10 |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 |||
11 |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 税政股 联系人:虞国庆/吴振彪 联系电话:0563-4037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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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 税政股 联系人:张亚平 联系电话:0563-4037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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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社会保险和非税收入股 联系人:黄辉忠 联系电话:0563-4037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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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 税政股 联系人:吴振彪 联系电话:0563-4037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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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 税务局 | 税政股 联系人:吴振彪 联系电话:0563-4037631 |
16 |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 税政股 联系人:张亚平 联系电话:0563-4037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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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 自2020年2月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 社会保险和非税收入股 联系人:黄辉忠 联系电话:0563-4037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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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 纳税缴费服务措施 | 自发布之日施行,临时性调整的措施实施期限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 税务局 | 税源管理股/第一税务分局 联系人:许爱玲/俞枫 联系电话:0563-4037622/0563-4112366 |
19 |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 助力纾困减负 | 困难情形发生后六个月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税务局 | 税政股 联系人:徐杨 联系电话:0563-4037631 |
20 | 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委托税务机关实施。 | 《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 ||||
21 | 1.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2.2020年2月21日起至5月20日止涉农企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 3.涉农企业(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高耗能除外)用电价格按原电价水平的95%结算。 |
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 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 《省发改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涉农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0〕88号);《宁国市发改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涉农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4号) |
发改委 | 价格科:阎锐(4017272) |
22 | 1.落实两部制电价优惠政策;(1)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至今年2月1日;(2)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收取,不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3)对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2.中小微工业企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 |
2020年2月9日起至3月31日止 | 《宁国市发改委关于运用价格政策降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3号) | |||
23 | 对企业用户(高耗能6大行业除外)在2020年2月1日-6月30日的电价进行优惠,按原电价的95%进行结算。 |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 自2020年2月1日-2020年6月30日 |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 2.《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涉农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办价格〔2020〕88号) |
供电公司 | 营销部 联系人:刘纯 联系电话:15056292244 |
24 | 严格落实两部制电价优惠政策和企业用水、用气价格下调10%政策落地执行到位,帮助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 推进降本减负 | 市场监管局 | 价格监督管理科 联系人:吴继东 联系电话:4039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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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019年新认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补(每家2万元)。 | 宣城农业产业政策扶持 | 3月10前 | 1.《关于做好农业企业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农〔2020〕25号)2.《关于开展2020年现代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第一批)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宣农办〔2020〕8号)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涉农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0〕88号)4.关于转发《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力度的通知》的通知 | 农业农村局 | 产业化办公室 联系人:明晶 联系电话:4026850 |
26 | 扶持家禽业发展,主要支持父母代种禽、价格保险、放养合同、代宰扶持方面进行奖补。 | 疫控中心 联系人:余斌 联系电话:180563897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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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疫情期间对全市菜篮子保障供给的保障性蔬菜基地按生产面积给予奖补。 | 蔬菜办 联系人:刘字平 联系电话:13966187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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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 支持涉农企业复工复产政策 | 宁国市供电公司 联系人:俞敦伟 联系电话:4284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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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涉农企业用水、电、气实行阶段性价格支持政策。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 | 6月30日前 | ||||
30 | 分类分地区组织员工有序返岗,鼓励各地和企业通过“点对点、一站式”包车、企业间拼车等直达运输的方式,接送员工返程返岗,所产生的费用由输入地地方政府适当给予补助。 | 加强返岗用工指导 | 2020年1月24日-2月29日 | 1.《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20〕26号)2.《宣城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宣人社秘〔2020〕30号)3.《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通知》(宁新冠防指办〔2020〕78号)4.《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政策的实施细则》(宁人社办〔2020〕10号) | 人社局 | 开发区联系人:钟小华 联系电话:13966164725; 各乡镇财政所 |
31 |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重点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重复享受。 | 支持企业吸纳就业 | 2020年1月24日-4月23日 | 就业中心 联系人:王立雅 联系电话:4017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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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小微企业与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 疫情防控期间 | ||||
33 |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符合条件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 疫情防控期间 | ||||
34 | 根据国家有关部署,2月到6月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 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用 | 2020年2月-6月 | 社保征缴中心 联系人:陈晓 联系电话:4030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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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及时将受疫情影响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底。 | 保障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 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 | 1.《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20〕26号)2.《宣城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宣人社秘〔2020〕30号)3.《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通知》(宁新冠防指办〔2020〕78号)4.《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政策的实施细则》(宁人社办〔2020〕10号) | 人社局 | 就业中心 联系人:王立雅 联系电话:4017360 |
36 | 疫情防控期间,对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受疫情影响下岗失业的企业职工,不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发放最长3个月的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最高1000元/月,与失业保险金不同时享受,具体标准由各市自行制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 疫情防控期间 | ||||
37 | 对按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要求,提前复工复产、纳入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所在市、县(市、区)可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天2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 保障重点企业用工 | 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 | |||
38 | 扩大中小企业就业岗位,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 | 加大企业稳岗支持 | 2020年1月24日-4月23日 | |||
39 | 1.将出口企业出运前保险纳入省级外贸政策支持范围。 2.对省级重点支持展给予展位费和人员费80%以内的补贴,对外贸企业疫情期间不能正常参加省级重点支持的境外展会并已实际发生展位费用支出的,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对我省企业参加2020年华交会展位费予全额补贴。 3.对疫情防控期间,省内外贸企业和跨境电商企业落实省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进口防疫医疗防护物资给予进口额15%以内奖励,单个企业在20万元以内。 |
出口信保、房租补贴、进口防护物资 | 一年 | 1.《省商务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科学防控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皖商明电〔2020〕21号;2.《宣城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十一条政策意见》(宣政秘〔2020〕10号;3.《宁国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政策意见》(宁政秘〔2020〕9号 | 商务局 | 外经科 联系人:潘亮、汪鹏 联系电话:4016063、4016061 |
40 | 列入年度宣城市级财政补助目录范围内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补助目录外展会,经认可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50%比例补助。 | 境外展会 | 暂定3个月 | 外经科 联系人:潘亮 联系电话:4016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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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1.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房租、摊位费、市场交易管理费等免收3个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双方协商解决。 2.因疫情原因导致境外参展受影响的外贸企业,对已参展的按参展费用全额补助;已报名缴费但尚未参展的,按已交付定金等实际损失额给予补助。 |
境外展会、房租减免 | 暂定3个月 | 外经科 联系人:潘亮、汪鹏 联系电话:4016063、4016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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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1.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增产扩产,对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企业签订合同并顺利达产后,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2.对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直接调度的重点企业,依据增购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进行补助。健全重点防控物资产业链,实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目录管理,由各市审核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定后入库。对目录内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疫情防控相关技改项目,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 |
财政引导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 | 经信局 | 投资服务与技术进步科 联系人:池莼 联系电话:4036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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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减轻复工复产企业经济负担。已办理过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的企业,不动产测绘费用不再由企业承担。小微企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不动产登记服务 | 1.《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适当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和履约监管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权函〔2020〕1号);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215号);3.《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关于延长2020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填报期限等事项的函》;4.《宁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不动产登记服务的方案》 | 自然资源规划局 | 不动产登记中心:杨梅 4012136、4012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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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2020年2月29日前复工复产的企业,在宣城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予以信用加分。复工复产3个以下项目加3分,复工复产3个及以上项目加5分。 |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宣城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有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宁政办秘〔2020〕5号) | 住建局 | 建筑业管理处 联系人:黄婷 联系电话:0563-4037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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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合理分担因疫情影响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费用。疫情影响,导致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根据合同约定调整价格,没有约定,合理分担并签订补充协议,按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有关规定执行。 | 项目管理中心 联系人:费涛 联系电话:0563-40380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