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策重点内容解读 | 扶持方面 | 政策执行期限 | 文件名称 | 落实部门 | 政策解答热线 |
1 |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税务局 | 纳税服务股 联系人:潘建 联系电话:0563-4037643/0563-4112366 |
2 |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自2020年2月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 |||
3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 ||||
4 | 适当延长申报纳税期限。2020年2月份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8日。2020年2月份法定申报纳税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 纳税缴费服务措施 | 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 | ||
5 | 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 自发布之日施行,临时性调整的措施实施期限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税函〔2020〕14号) | |||
6 | 1.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开展实地履约检查。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不计入违约期; 2.疫情防控期间,适当延期签订相关文书。对已供应成交地块,因疫情影响无法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 |
适当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供应和履约监管方式 | 1.《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适当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和履约监管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权函〔2020〕1号)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215号) 3.《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关于延长2020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填报期限等事项的函》 4.《宁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不动产登记服务的方案》 |
自然资源规划局 | 开发利用科 刘燕、田重阳 4012790、40127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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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矿业权人公示信息填报期限延长至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一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填报公示仍有困难的矿业权人,可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受疫情影响逾期填报公示信息的矿业权,其相关记录不纳入信用记录。 2.疫情防控期间,不进入勘查和采选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工作完成期限可适当延后。 |
延长2020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填报期限 | 地质矿管科:李家新 4012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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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重点针对两部制电价用户办理暂停、减容以及基本电费计费方式申请变更业务取消了原有的时间限制,不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同时前期未办理暂停等流程,且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办理报停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至今年2月1日。 |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疫情结束 |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2.《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政策降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0〕63号) |
供电公司 | 营销部 联系人:刘纯 联系电话:15056292244 |
9 | 对因疫情未能在宽展期内办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手续,可能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企业,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延长办理期限 | 1.《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2.《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市场监管若干措施责任分解的通知》;3.《转发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市场监管若干措施责任分解的通知》;4.关于印发《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 市场监管局 | 知识产权科 联系人:陈静华 联系电话:4022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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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食品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2020年1月24日,含1月24日)有效期届满、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暂时无法重新进行健康检查的,其健康证明视为继续有效,视为有效的期限为本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90日)。 | 健康证延期 | 为本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 | 食品安全监管科 联系人:王敏 联系电话:4039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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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20年6月30日前,新开工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延期缴纳时间不得迟于2020年9月30日。 |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 2020年9月30日 |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宣城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有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宁政办秘〔2020〕5号) | 住建局 | 建筑业管理处 联系人:黄婷 联系电话:0563-4037060 |
12 | 在本政策出台前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楼栋,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可依企业申请,对正常执行资金监管办法的企业可跨一个节点申请提前拨付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必须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累计申请使用额度不超过重点入账监管资金的95%。 |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宣城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有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宁政办秘〔2020〕5号) | 住建局 | 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人:储璐 联系电话:0563-4033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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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受疫情影响的开发项目,在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及响应解除后6个月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前结清。 | 在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及响应解除后6个月内 | 建筑业管理处 联系人:黄婷 联系电话:0563-4037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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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项目建设因疫情影响导致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合同工期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一级响应启动日至响应解除日止。 | 项目管理中心 联系人:费涛 联系电话:0563-40380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