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宣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及《关于印发宁国市2020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扎实履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治责任,坚决打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攻坚战。
二、目标任务
2020年,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实行应保尽保,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农村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市政府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根据《关于印发〈宣城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的通知》(宣民社救〔2019〕7号)、《关于印发〈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的通知》(宣民社救〔2019〕8号)文件规定执行。
4、市民政局认定的其他对象。
(二)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宣城市政府统一制定并发布。对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低保,应当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社区)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具体申请和认定程序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9〕56号)规定执行。
(四)动态管理
市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宣城市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定期核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村(社区)发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市民政局应当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村(社区)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市民政局统筹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及定期核查等工作。市财政局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市财政局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农村低保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农村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