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升全市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内容
按照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安徽省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民福函〔2015〕471号)文件要求,实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由低至高划分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按照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号)规定,依据等级评定结果,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按星级情况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按类别实施综合定额补助管理。
二、实施程序
1、首次评定。由市民政部门组织本辖区内特困供养机构自愿申报,依据省级制定的标准评定供养机构等级,对评定的一星级、二星级供养机构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一星级、二星级供养机构名单并报送宣城市民政部门备案;对评定为三星级的供养机构需报送宣城市民政局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宣城市民政部门发文公布评定为三星级的供养机构名单,同时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2、有效期内更高等级评定。三星级以下供养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完善情况,向市民政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更高等级评定。市民政局收到供养机构等级评定申请后,对申报二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30日(含公示期)内进行评定;对申报三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宣城市民政部门评定。市民政局对评定的二星级供养机构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二星级供养机构名单并报送宣城市民政局备案;三星级机构由宣城市民政部门发文公布并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3、有效期满后,供养机构须重新评定等级,评定程序参照本条第一款。
三、补助标准
一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4800元/人/年;二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6000元/人/年;三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7200元/人/年。
四、公示公开
市民政局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实行“网上+墙上”公开公示,主要包括:奖补资金分配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名称、金额、使用方向、收益范围等重要信息。同时委托乡镇(街道)、村(居)在公示栏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五、保障措施
1、明确职责分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补助资金,并会同民政局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健全落实机制。市人民政府是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并要求规划、监察、建设、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特困供养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民政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
3、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对集中供养机构运行维护的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