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推进低效资产盘活利用扶持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8-06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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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2020〕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宁国市推进低效资产盘活利用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   

宁国市推进 低效资产盘活利用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盘活低效要素资源,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范围
  1. 对注册地在宁国的独立法人企业购买低效资产从事工业生产的予以扶持。
  2. 购买低效资产实施的项目须经宁国市项目委员会同意准入。
  二、低效资产认定
  3. 低效土地认定标准。低效用地是指未达到节约集约利用的国有建设土地(基础标准为:经开区亩均税收低于10万元/年、乡镇亩均税收低于5万元/年),对低效土地认定,由属地单位根据企业实际进行把握,具体可结合亩均税收、投资强度、销售收入、生产状况、产业类型、解决劳动力就业情况,以及处置后是否有再利用价值等多方面因素,通过综合评价后进行判定。
  三、扶持政策
  4. 购买方缴纳资产过户交易标的涉及的税收(不含土地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90%补助。
  5. 不动产权属证书变更登记中涉及的行政收费予以免收。
  四、政策兑现
  6. 企业购买低效资产并完成资产变更,交易过程缴纳的税收按照以下条件进行补助:
  (1)按照所在区域容积率的要求完成全部厂房建设并投产;
  (2)新设立企业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任意连续两年年税收达到(宁政〔2020〕10号)文件规定的相应区域标准,且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后予以兑现;
  (3)存续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完成资产变更的上一年度税收为基数,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超出基数的部分在五年内任意连续两年年税收达到(宁政〔2020〕10号)文件规定的相应区域标准时予以兑现;
  (4)存续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后,按照(2)类企业予以兑现。
  五、其他事项
  7. 原签订投资协议的购买企业,原协议履约后再兑现以上奖励政策。
  8. 一次性购买低效资产超过3000万元的,实行“一事一议”。
  9. 本办法所规定的财政扶持政策,由受益企业向企业所属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兑现,扶持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10.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开始实施,由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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