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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4-27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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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14条)
  1.“设立扶持资金,用于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对符合条件新建项目、重大项目团队、企业境外并购、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创新平台建设等给予补助资金”。(引自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第1、2、3、7、8条、《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发改产业〔2017〕312号)第1、2、3、7、8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联系电话:4016245)
  2.“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按照项目规模和省切块资金规模给予一定量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引自文件《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皖政〔2018〕85号)第2条,具体支持方向以年度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文件为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联系电话:4016251)
  3.“支持生物基新材料产业发展。在研发产业化创新项目、产业集群发展、推广应用、企业做大做强方面给予资金支持”。(引自文件《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支持生物基新材料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修订版)的通知》(皖发改产业〔2021〕315号)附件《支持生物基新材料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第1、2、3、4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联系电话:4016245)
  4.“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申报”。(引自文件《关于做好2021年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申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皖三重一创办〔2021〕12号)附件《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政策相关事项申报细则》第1、2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联系电话:4016245)
  5.“支持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有关事项申报”。(引自文件《关于开展2022年度支持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有关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皖三重一创办〔2022〕3号)附件《支持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1、2、3、4、7、8、10、11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联系电话:4016245)
  6.“每年审核选择一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宁国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市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分A、B、C、D四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支持。科技团队可自主选择申请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方式”。(引自文件《关于印发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皖科〔2018〕1号)第四、六、七条、《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鼓励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规〔2016〕7号)第二、九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联系电话:4113728)
  7.“对市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搭建研发平台、创办孵化载体、参加创新创业大赛等科技创新工作分类给予资金奖补”。(引自文件《关于印发宁国市“五大倍增”行动计划的通知》(宁办发〔2021〕19号)中“宁国市创新能力倍增计划”第二大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联系电话:4113727)
  8.“在生产线改造设备补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示范应用、补首批次新材料研制和示范应用等方面给予企业资金奖补”。(引自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第1条、第2条,《关于开展2022年制造强省、民营经济政策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附件1《2022年制造强省、民营经济政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第二项,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联系电话:4036752)
  9.“在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等方面给予企业资金奖补”。(引自文件《关于印发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和安徽省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82号)第1条-第6条,《关于开展2022年制造强省、民营经济政策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附件1《2022年制造强省、民营经济政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第二项,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联系电话:4036754)
  10.“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专精特新板挂牌企业等给予资金支持”。(引自文件《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21〕10号)第7条、第10条、《关于开展2022年制造强省、民营经济政策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附件1《2022年制造强省、民营经济政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第二项,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联系电话:4036056)
  11.“对新增规模企业和规模上台阶企业给予奖励,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以及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方面给予资金奖补”。(引自文件《关于印发宁国市“五大倍增”行动计划的通知》(宁办发〔2021〕19号)附件2宁国市规模企业倍增行动计划第3、4、5、7条,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联系电话:4036050)
  12.“支持企业资质升级。给与新晋升为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晋升为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晋升为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综合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引自文件《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2020〕49号)第三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联系电话:4037056)
  13.“为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对本市企业在质量提升、标准引领、知识产权工作等方面给于资金奖补”。(引自文件中共宣城市委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宣发〔2018〕7号)第10条;文件《关于印发宁国市“五大倍增”行动计划的通知》(宁办发〔2021〕19号)、《关于印发宁国市质量提升奖励扶持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21〕号),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联系电话:4039848)
  14.“大力实施‘居民生活服务业提质’工程。对在我市注册的、实营店铺数达3家以上,实行统一管理、连锁化经营的商贸流通企业法人,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申报取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宣城老字号’ ‘宁国老字号’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引自文件《中共宁国市委办公室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国市“五大倍增”行动计划的通知》(宁办发〔2021〕19号)附件5宁国市商务经济倍增行动计划第四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联系电话:4016062)
  二、降本减费政策(25条)
  15.“对2020年1月1日起签订并发生利息的投资项目贷款(制造业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国家开发银行的制造业优惠贷款利率为基准,贴息40%,单个项目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引自文件《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发改产业规〔2020〕6号)第4、5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联系电话:4016245)
  16.“对符合条件的初创型科技企业及研发机构提供办公场地及减免房租等优惠条件帮助初创企业发展”。(引自文件《关于印发宁国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科〔2020〕46号)第四、五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联系电话:4113727)
  17.“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引自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第一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联系电话:4037631)
  1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引自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一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联系电话:4037631)
  19.“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引自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四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联系电话:4037631)
  20.“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3.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引自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一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联系电话:4037631)
  2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引自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一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联系电话:4037631)
  22.“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从事《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本公告“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同时废止,“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引自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联系电话:4037631)
  23.“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引自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第一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联系电话:4037631)
  24.“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引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第一款、第二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联系电话:4037631)
  25.“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引自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联系电话:4037631)
  26.“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引自文件《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第一条第一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联系电话:4037631)
  27.“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引自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六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联系电话:4037631)
  28.“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引自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联系电话:4037631)
  29.“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引自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一条第一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联系电话:4037631)
  30.“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引自文件《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第一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联系电话:4037631)
  31.“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引自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11号)第一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第一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联系电话:4037631)
  3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引自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第一款,《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1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第三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联系电话:4037631)
  3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引自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四条;《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的通知》(皖财税法〔2022〕241号)第一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联系电话:4037631)
  34.“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引自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三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联系电话:4037631)
  35.“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引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四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联系电话:4037631)
  36.“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引自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第一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联系电话:4037631)
  37.“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引自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一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联系电话:4037631)
  38.“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战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引自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一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联系电话:4037631)
  39.“对小微企业客户,合理确定低压接入容量标准,2022年底前,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实现低压接入城乡全覆盖”。(引自文件《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打造国际领先电力营商环境三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家电网办〔2020〕842号)第8条,责任单位:供电公司,联系电话:4284125。
三、金融支持政策(1条)
  40.“结合注册制改革、新三板分层制改革及转板IPO制度等各板块上市挂牌政策最新要求,充分学习借鉴长三角等发达地区先进经验,继续秉持分阶段、全过程的奖励原则,对成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补1000万元,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指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港交所主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补1000万元,对在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补600万元,最大限度降低企业上市财务负担”。(引自文件《关于印发宁国市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三地一区”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秘【2022】8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联系电话:4110062)
四、电商支持政策(2条)
  41.“围绕农产品上行,着力提高上行服务能力,推进农村电商示范建设。对农村电商示范建设、经认定的年度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的农村电商企业、农村电商利益联结机制、农村电商产销对接和直播促销、改造或租用与电商相关的流通设施设备等奖补”。(引自文件《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省级农村电商提质增效奖补政策的补充通知》(皖商明电〔2021〕35号)支持内容中的所有条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联系电话:4016068)
  42.“对当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进档、委托第三方直播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电商运营人才引进、电商培训实操基地、建设无接触配送智能投递站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自文件《中共宁国市委办公室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五大倍增”行动计划的通知》(宁办发〔2021〕19号)附件5工作举措中的第5条款:大力实施“农村电商示范”工程,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联系电话:4016068)
五、农业发展政策(1条)
  43.“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推动秸秆产业化综合利用。主要用于奖补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奖补标准:水稻60元/吨、小麦48元/吨、其他农作物36元/吨”。(引自文件《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科[2020]183号)第二段第2条,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4033775)
六、人才支持政策(22条)
  44.“企业新引进(或在宁自主创业)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生和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生(技工院校技师班毕业生),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最长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3年”。(引进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津英才”政策的若干意见》(宁发〔2018〕67号)第二条,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联系电话:4036686)
  45.“企业引进人才奖励。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产业高层次急需人才、新兴产业专业技能人才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5000元的奖励。对引进或培养国家和省有关人才计划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其中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直接奖给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人才给予企业支付税后薪酬的15%、每人每年最高10万元、最长3年的补助。企业在职培养1名国民教育系列博士生、硕士生给予2万元、1万元补助,晋升1名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奖励企业5千元、1万元”。(引自文件《关于实施“三津英才”六大行动计划打造人才高地的意见》(宁发〔2016〕63号)第一条第2点、第3点第二条第1点、第五条第4点,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联系电话:4036686)
  46.“人才平台奖励。企业新建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进站工作的博士后,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补助。给予新组建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建站后每引进1名院士给予3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引自文件《关于实施“三津英才”六大行动计划打造人才高地的意见》(宁发〔2016〕63号)第四条“实施创新平台建设3456行动计划”,第1点和第4点,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联系电话:4036686)
  47.“人才个人相关补贴。对企业新引进的符合人才分类标准的各类人才,以及符合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的双一流全日制本科生、技师、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生、高级工,给予为期3年、每人每年20万元至3000元的生活补贴。职业院校毕业生给予为期2年、每年2000元生活津贴。企业新引进(或在宁自主创业)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生和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生(技工院校技师班毕业生),最长可租住人才公寓3年;不能入住人才公寓的,3年内,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至500元的租房补贴;工作3年以上、在宁国首次购房的,分别给予每人20万元至2万元补贴;符合相关条件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分别给予每人10万元至1万元的购房补贴。经认定作突出贡献的人才,颁发“宁国市优秀人才贡献奖”并给予相应奖励。本人或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遭遇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家庭变故的给予帮扶慰问”。(引自文件《关于实施“三津英才”六大行动计划打造人才高地的意见》(宁发〔2016〕63号)第二条第1点、第五条第1点;《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津英才”政策的若干意见》(宁发〔2018〕67号)第二条、第三条;《宁国市困难干部人才关爱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宁组〔2021〕47号)第二章第五条第(二)点,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联系电话:4116069,4036686)
  48.“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岗位人员每月不超过本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岗位补贴,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300元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为岗位人员缴纳五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可延长至退休”。(引自文件《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4号)第二章第6条、第三章第12条、第五章第24至26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联系电话:4031967)
  49.“企业开发就业见习岗位。进一步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积极引导高校毕业年度学生到中小企业参加实习见习、促进就业。加强就业见习政策宣传,重点引导毕业前6个月的高校学生参加就业见习,引导在企业参加毕业实习的学生,在认真完成实习计划、确保实习质量的前提下,就地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企业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标准给予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月1400元给予见习基地补贴,按照见习人员人均200元、100元标准给予见习基地一次性见习指导和相关保险补贴”。(引自文件《关于引导高校毕业生年度学生到中小企业实习见习促进留皖就业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41号)第二条第(三)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联系电话:4017360)
  50.“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8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引自文件《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城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宣人社秘〔2019〕300号)第二条第(一)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联系电话:4020215)
  51.“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补贴。对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开展的职工转岗转业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人均12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引自文件《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城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宣人社秘〔2019〕300号)第二条第(二)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联系电话:4020215)
  52.“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按中级工每人1500元、高级工每人2000元、技师每人3500元、高级技师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引自文件《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城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宣人社秘〔2019〕300号)第二条第三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联系电话:4020215)
  53.“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符合条件的职工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全额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引进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皖政办〔2019〕24号)第二条第(一)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联系电话:4022130)
  54.“以工代训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最长可达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与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不可重复享受”。(引自文件《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城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宣人社秘〔2019〕300号)第二条第(七)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联系电话:4020215)
  55.“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共同培养新型学徒,按照培训合格人数给予企业定额补贴,中级工学徒每人每年补贴4000元、高级工学徒每人每年补贴5000元、技师学徒每人每年补贴6000元”。(引自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秘〔2020〕61号)第二条第(四)点、第三条第(八)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联系电话:4020215)
  56.“引荐人引工补贴。介绍外来务工人员首次到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六个月以上的,按满六个月每人1000元、满一年每人再增加600元、满二年每人再增加1200元、满三年每人再增加1200元的标准给予引荐人引工补贴”。(引自文件《关于鼓励务工人员在宁就业奖励暂行办法》(宁办发〔2021〕29号)第一点第一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联系电话:4017360)
  57.“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工补贴。具备资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输送首次来宁务工人员达10人及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六个月以上的,按满六个月每人1000元、满一年每人再增加600元、满二年每人再增加1200元、满三年每人再增加12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工补贴。年度内累计为企业解决用工100人以上的,除兑现以上补贴外,另外奖励工作经费5万元”。(引自文件《关于鼓励务工人员在宁就业奖励暂行办法》(宁办发〔2021〕29号)第一点第2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联系电话:4017360)
  58.“劳务派遣公司引工补贴。鼓励劳务合作基地建设,经批准设立的省内外劳务合作基地,年度内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基地建设单位每年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对省内外具备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为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输送首次来宁的务工人员,年度内累计达50人及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以上的,按满三个月每人300元、满六个月以上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劳务派遣公司引工补贴”。(引自文件《关于鼓励务工人员在宁就业奖励暂行办法》(宁办发〔2021〕29号)第一点第3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联系电话:4017360)
  59.“校企合作服务补贴。对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推荐学生到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推荐院校就业服务补贴”。(引自文件《关于鼓励务工人员在宁就业奖励暂行办法》(宁办发〔2021〕29号)第一点第4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联系电话:4017360)
  60.“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对企业新招用的全日制本、专科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给予生活补贴,本科每人每年6000元、专科每人每年4800元,补贴期限3年”。(引自文件《关于鼓励务工人员在宁就业奖励暂行办法》(宁办发〔2021〕29号)第二点第6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联系电话:4017360)
  61.“技能人才生活补贴。对企业新招用的职业技能人才,与企业签订了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相应生产岗位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给予生活补贴,高级技师每人每年2万元、技师每人每年1万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中级工每人每年3000元,补贴期限3年”。(引自文件《关于鼓励务工人员在宁就业奖励暂行办法》(宁办发〔2021〕29号)第二点第8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联系电话:4017360)
  62.“安家补贴。新来我市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与我市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在该企业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在宁国首次购房的,可以家庭为单位,实名制申请住房补贴。按所购商品住房面积给予一定标准的补贴(以相关具体文件为准)。属于技能人才的,可按照我市人才政策标准兑现补贴”。(引自文件《中共宁国市委办公室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务工人员在宁就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办发〔2021〕29号)第10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联系电话:4022863)
  63.“租房补贴。市政府加大公租房规划建设,在市公租房中安排不低于3%比例房源用作民工租房。与企业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申请当月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二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鼓励企业自建员工宿舍,改善员工住宿条件。对在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就业,缴纳社保满三个月的外来务工人员,因无法入住政府部门或企业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确需在外租房的,五年内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租房补贴”。(引自文件《关于鼓励务工人员在宁就业奖励暂行办法》(宁办发〔2021〕29号)第三点第11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联系电话:4017360)
  64.“就学保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学,由教育部门根据工作、生活或户籍所在地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学。对原在高中阶段示范学校就学的,教育部门协调安排到相应的示范学校就学。招商引资投资者子女入学,凭招商引资单位及招商合作中心证明、实际投资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凭证、企业代码证、户口簿等登记,审核通过后安排入学;宁国发展功勋奖获得者直系亲属凭获奖证明、户口簿等登记,审核通过后安排入学。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带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普及率达到100%,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切实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鼓励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读我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与我市企业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给予每人每学年2000元的职业教育补助”。(引自文件《关于实施“三津英才”六大行动计划打造人才高地的意见》(宁发〔2016〕63号)第三部分第6条第2小条,《宁国市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宁教〔2021〕26号第三部分第2条第4小条,《关于鼓励务工人员在宁就业奖励暂行办法》(宁办发〔2021〕29号第12条,责任单位:市教体局,联系电话:4013263、4013269)
  65.“就医保障。支持企业加强职业健康管理,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身体健康权益。支持企业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宁国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范围,切实减轻其就医住院的个人负担。对为企业新招用的首次来宁务工人员缴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金的出资个人或企业,3年内给予互助金全额补贴(互助金及补贴标准以相关具体文件为准)”。(引自文件《关于鼓励务工人员在宁就业奖励暂行办法》(宁办发〔2021〕29号)第三条第十三款,责任单位:市总工会,联系电话:4017498)
七、外贸促进政策(3条)
  66.“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当年新获得境外商标、境外专利证书、体系认证,参加境外展会的,对实际发生费用予以一定比例补助”。(引自文件《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2021年省级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皖商明电〔2022〕10号)第一条第(二)款;《宣城市商务局关于印组织申报2021年度市级外贸、口岸促进政策资金工作的通知》(宣商[2022]1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关于印发宁国市“五大倍增”行动计划的通知》(宁办发〔2021〕19号)附件5《宁国市商务经济倍增行动计划》第二条第2款、第3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联系电话:4016063)
  67.“对当年进出口总额达到一定金额以上,并实现正增长的进出口龙头企业予以一次性补助和增量补助”。(引自文件《关于印发宁国市“五大倍增”行动计划的通知》(宁办发〔2021〕19号)第二条第1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联系电话:4016063)
  68.“对企业遭遇‘两反一保’等贸易壁垒的进出口企业,对在第三方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达到一定业绩的给予一定补助”。(引自文件《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2021年省级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五)款,第(十)款、《宣城市商务局关于印组织申报2021年度市级外贸、口岸促进政策资金工作的通知》(宣商[2022]18号)第一条第(七)款、第(八)款;《关于印发宁国市“五大倍增”行动计划的通知》(宁办发〔2021〕19号)附件5《宁国市商务经济倍增行动计划》第二条第3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联系电话:401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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