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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国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宁国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1-08-09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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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各企业,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切实服务和保障民生,结合本市实际,现印发《宁国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研究并贯彻实施。





2021年8月6日






宁国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4号)及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岗位开发

公益性岗位指各类用人单位开发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具有“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特征,岗位开发和管理应坚持“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原则,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避免福利化倾向。

(一)岗位范围

1、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2、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4、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托底性安置岗位

5、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程序

1、征集岗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现有公益性岗位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岗位年度开发计划和方案,向社会公开征集公益性岗位。

2、申请岗位。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 提交《公益性岗位申报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及要求的其他材料。劳务派遣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劳动派遣资质,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无欠薪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符合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审核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因需定岗、科学开发的原则,合理核定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对劳务派遣企业开发岗位数实行总量控制),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通过公开招标、委托、战略性合作、承包等方式,购买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托底性安置。托底性安置岗位不得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限制性条件。

(四)机关事业单位安置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通过劳务派遣或外包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管理。

二、岗位安置

(一)安置对象。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即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省人社厅、财政厅《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20〕4号)明确规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长期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及省人民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等。

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对上述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援助,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对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

(二)聘任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坚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

1、公布信息。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归集向社会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注明用人单位拟聘任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招用条件、岗位数量等内容。

2、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统一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提交《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

3、供需对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组织供需见面会或向用人单位推荐人选,搭建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对接平台。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通过面谈、走访等形式,确定岗位拟聘任人员,并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经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统一将拟聘任人员向社会公示。

4、用工备案。用人单位聘任就业困难人员1个月之内,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后,应及时对外发布信息,并按照第  条程序进行补充。

提供托底性安置岗位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录用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

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可以按培训需求推荐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三、岗位管理

(一)用人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施日常考勤和管理。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五)用人单位应当于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

(六)对无正当理由连续3 次拒绝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托底性安置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暂停其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四、薪酬待遇

(一)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安排其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其加班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政策。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同时,给予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一定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以省、市具体政策文件规定为准。

个人岗位补贴:按照每月不超过本市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个人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按季度直接拨付至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给予补贴,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三)补贴申报程序。用人单位每季度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岗位补贴和个人岗位补贴,提供《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细账(单)、社保缴纳完税证明。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后,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经批准后资金拨付到申请企业和个人。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补贴期限。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通过开展职业指导、推荐3次以上就业岗位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有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宣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五)后续扶持。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切实做好公益性岗位人员期满退出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的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有序退岗。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五、监督管理

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公益性岗位开发、招录和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录入实名制就业信息系统,建立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公益性岗位不定期核查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和相关补贴资金监管,对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清退违规在岗人员,实施失信惩戒,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实施细则》从2021年5月1日起执行,如相关内容上级部门有所调整和规定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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