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根据《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皖人社发〔2021〕15号)规定,现就2021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
二、申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且申领时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单位或属出清处置的“僵尸企业”。
3.2020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同期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30人(含)以下的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20%。用人单位裁员率=2020年主动裁减职工人数/2020年累计参保职工总数。
4.劳务派遣企业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需提供与实际用工单位间的资金分享协议。
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市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应不低于12个月。
三、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按不超过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用人单位上年度受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按《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企业稳岗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人社秘〔2017〕426号)规定扣减返还资金。
四、申领程序
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企业,符合申领条件的,免除申报确认程序,返还资金按失业保险缴费渠道直接拨付。
大型企业、上年度受生态环境部门环保处罚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企业,以及符合条件但未被纳入“免报直发”范围的用人单位,或因基本信息不全且经联系、公告等方式仍未完善信息导致“免报直发”资金拨付不成功的单位,可通过安徽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网址:http://61.190.31.166:10001/ggfwwt/home/index)。
五、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职工生活补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用人单位应建立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台账备查。
六、咨询电话
用人单位可致电社保中心工伤失业科具体咨询稳岗返还政策,咨询电话:0563-4022130。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