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全国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2022年是爱国卫生运动开展70周年,在各级爱卫会和广大爱国卫生工作者共同努力下,爱国卫生运动经历70年艰苦奋斗,取得了显著成就。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爱卫会进一步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在深入开展卫生城镇创建、健康城镇建设、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倡导、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工作中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进一步激励各地爱国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经中央批准,全国爱卫会决定于2022年表彰一批爱国卫生运动70周年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选范围
全国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各地从事爱国卫生工作的相关技术机构(集体)和工作人员。
二、 表彰名额
爱国卫生运动70周年先进集体190个,爱国卫生运动70周年先进个人300名。
三、 评选条件
(一) 爱国卫生运动70周年先进集体。
1. 坚持以
2.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爱国卫生运动的决策、部署和爱国卫生工作各项方针政策,模范执行各项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3.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表现优秀、特色鲜明、人民群众认可,能够起到表率作用,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4. 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好,作风民主、团结和谐、凝聚力强,有良好的工作作风,能够坚决反对“四风”,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近五年无违法违纪违规等问题。
5. 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职责分工明确,对爱国卫生相关工作领导有力。
(二) 爱国卫生运动70周年先进个人。
1. 坚持以
2. 热爱爱国卫生事业,恪尽职守、勇于担当、甘于奉献、开拓进取,遵守职业道德,有强烈的责任感、事业心,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能够起到表率作用。
3. 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较高的群众威信和良好的声誉,能起到表率作用。
4. 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违规等问题。
四、 评选要求和程序
各地和军队系统按表彰名额分配表(附件1)组织评选推荐工作。全国爱卫会各成员单位组织各自评选推荐工作,每个单位最多可推荐1个先进集体和1名先进个人。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和财政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不参与评选,县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推荐对象要涵盖爱国卫生各个领域、各条战线,充分考虑各地爱卫会成员部门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所作出的贡献。
评选表彰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竞争择优方式,分6个环节进行:
(一)通知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全国爱卫会各成员单位要制定印发本地区(系统)评选表彰通知,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二)推荐报名。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由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三)资格初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全国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分配的表彰名额,提出本地区(系统)的初审推荐对象,并报送全国爱卫办,全国爱卫办将组织专家进行初审。
(四)确定推荐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全国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在本地区(系统)范围内对通过初审确定的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全国爱卫办报送正式推荐材料。
(五)复评审核。全国爱卫办将组织专家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复审,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根据推荐和公示情况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六)报批审定。全国爱卫办根据复评审核公示情况,提出表彰建议名单,并按程序确定后,印发正式表彰决定。
五、 奖项设置及奖励办法
由全国爱卫会决定“爱国卫生运动70周年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单位和人员名单,发布表彰决定,并向受表彰单位授予“爱国卫生运动70周年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向受表彰的先进个人授予“爱国卫生运动70周年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六、 工作要求
(一) 严格评选质量。
各地要加强对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要求、程序进行,严格审查拟推荐对象的政治条件,把好条件关;认真挖掘和总结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突出典型,把好事迹关。要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的典型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
(二) 加强监督检查。
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推荐对象由推荐单位征求属地省级公安部门意见,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附件7)。推荐企业或者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意见(附件8、附件9)。
(三) 确保工作进度。
1. 初审材料请于2022年8月7日前报送全国爱卫办。初审材料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报告(内容为推荐过程、对拟推荐对象进行审核、集体研究、公示等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爱国卫生运动70周年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2)、《爱国卫生运动70周年先进集体初审推荐登记表》(附件3)、《爱国卫生运动70周年先进个人初审推荐登记表》(附件4)、《评选工作联系表》(附件10)。
2. 复审材料请于2022年9月22日前报送全国爱卫办。复审材料包括:本地区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包括正式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征求意见情况、在省级范围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内容)、《爱国卫生运动70周年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5)、《爱国卫生运动70周年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6)、《全国爱国卫生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附件7)、《企业征求意见表》(附件8)、《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9)。
所有推荐材料请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主要先进事迹材料以第三人称表述,要求文字通顺、事迹突出,用典型事例说话,字数2000字左右。电子版发送至全国爱卫办邮箱。纸质版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5份,并将电子版材料刻录成光盘附送。推荐的先进个人需提供本人近期免冠2寸彩色证件照5张(在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并在相应位置粘贴),并附电子版照片。照片应为白色背景,头部须占照片面积一半以上,文件大小50-500KB之间,JPG格式,文件命名格式为“中文姓名”加“-”加8位数字“出生年月日”,如“张某某-19660101”。
附件:
1.表彰名额分配表
2.爱国卫生运动70周年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
3.爱国卫生运动70周年先进集体初审推荐登记表
4.爱国卫生运动70周年先进个人初审推荐登记表
5.爱国卫生运动70周年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6.爱国卫生运动70周年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7.爱国卫生运动70周年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
8.企业征求意见表
9.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10.评选工作联系表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