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扩大我省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充分释放政策效应,让市场主体尽快享受政策红利,助力经济合理增长,稳住经济大盘。
《通知》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七方面
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困难行业从餐饮、零售等5个行业,扩大到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等22个行业(行业名单详见《通知》附件)。同时,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的中小微企业(含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22个困难行业所属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实施期限到2023年6月底,企业申请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5个困难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底。困难中小微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税务局、省统计局等部门,根据缴纳企业所得税、用工量、用电量等指标,通过大数据比对确认企业经营状况,将困难企业纳入省级缓缴企业“白名单”。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并建立市级缓缴企业“白名单”。
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在省集中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相关企业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61.190.31.166:10001/ggfwwt/)登录,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申请”模块中确认申请,直接享受缓缴政策,实现“即申即享”。未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可线下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对企业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行业类型划分或中小微企业分类需要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书面承诺,减少企业提供材料。
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落实困难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行业,扩大到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等22个行业(行业名单附后)。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的中小微企业(含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困难中小微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困难中小微企业执行。
上述企业可自愿申请选择缓缴一项或多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
(一)困难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6月底,企业申请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5个困难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底。
(二)困难中小微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
上述企业可自申请之月起自主确定缓缴期限,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一)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认定。困难行业企业,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或在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的行业类型为依据;中小微企业,以统计部门提供的信息为依据。
企业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行业类型划分或中小微企业分类需要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书面承诺。对划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一次变更申请,变更后在缓缴期限内原则上不再调整。
(二)困难企业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税务局、省统计局等部门,根据缴纳企业所得税、用工量、用电量等指标,通过大数据比对确认企业经营状况,将困难企业纳入省级缓缴企业“白名单”。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并建立市级缓缴企业“白名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备案。
(一)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在省集中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相关企业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61.190.31.166:10001/ggfwwt/)登录,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申请”模块中确认申请,直接享受缓缴政策,实现“即申即享”。
(二)未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可线下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承诺书,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根据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审核确认。
(三)已申请缓缴的5个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原缓缴期满后,经企业网上确认后可继续缓缴。
企业原则上应于缓缴结束次月至2023年6月底前一次性或分批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应于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齐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已按30%比例享受稳岗返还资金的,各地应按新标准补发差额,不需企业再次申请。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2022年因疫情防控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的县(市、区),应将大型企业纳入留工培训补助发放范围。上述两项政策实施条件和期限与《关于落实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112号)一致。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底。
(一)精准把握实施范围。缓缴社会保险费是落实国家稳住经济大盘部署重要举措,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统筹抓好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尽快将缓缴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政策宣传推广。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通过网络媒体、政务短信、社保大厅、办税大厅等渠道,广泛宣传缓缴政策适用范围、办理流程;要通过电话通知、短信推送、上门走访等方式,做到“白名单”企业不漏户、不漏人。
(三)抓好跟踪督促检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落实实施缓缴政策的监督检查和调度通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月将线下受理缓缴的企业名单等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对举报不符合缓缴政策的企业,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经查属实的应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政策实施期间,国家及省出台新的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2年6月11日
餐饮业
零售业
旅游业
民航业
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社会工作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文化艺术业
体育
娱乐业
来源:厅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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