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及省直管县卫生健康委,省属各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2〕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做好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我省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实际,我委组织专家对本次调整出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的5项技术进行研究论证,明确3项技术(同种异体皮肤移植、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和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纳入省级限制类技术目录;保留我省2019年施行的5项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中的其中4项(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人工耳蜗植入技术、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技术),增加肿瘤消融技术(部分)1项,最终形成《安徽省省级限制类技术目录(2022年版)》和《安徽省省级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可从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限制类技术目录(2022年版)》和《安徽省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级限制类技术管理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皖卫医发〔2019〕40号)和《关于安徽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信息化监管平台运行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皖卫传〔2020〕327号)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