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宁国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使用固定资产、合理购置、正确使用各类固定资产并提高使用效率,确保政府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指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所采购的,用于支持项目建设运营的所有设备设施、配套设施等资产,固定资产的权属归宁国市商务局所有。
第三条专项资金所购买的资产,使用人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经公开招投标确定的项目各承办企业为固定资产使用人)
第二章职责及管理
第四条宁国市商务局负责固定资产的总调配和监督。宁国市项目承办企业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日常管理和维护,并配备综合示范项目资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资产使用人必须爱护资产,严禁自行变卖、破坏和侵占公共财产,如有损坏、丢失,由项目承办企业要求相关责任人按购置价格赔偿。
第六条固定资产在发放、配置时,应由资产管理人员在适当位置张贴固定资产卡片,卡片应载明:资产名称与编号、规格、配置时间等信息,统一规范管理,并按照便于追溯的原则,建立固定资产配置台账,清晰记录资产接收人、配置物品、配置时间、配置地点、使用期限等详细信息,便于查询固定资产使用方向。
第七条固定资产在需要变更调拨时,需由资产管理人员记录变更内容、变更登记信息,由原使用人、现使用人、资产管理人员、项目承办企业负责人在资产转移变更登记表上签字后,方可更换调配。
第八条如固定资产使用人员更换,原使用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员,由资产管理人员清点资产后,填写资产移交清单,与现使用人员签订新的固定资产使用协议,同时在固定资产配置台账中及时更新信息,并向宁国市商务局报备。
第三章资产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九条项目承办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条项目承办企业对所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保持帐、物、卡一致。
第十一条项目承办企业不得用固定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项目承办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用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用于项目以外获取利益。
第十三条项目承办企业拟将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宁国市商务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四条项目承办企业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宁国市商务局所有。
第十五条对其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宁国市商务局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十六条项目承办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护和检修,防止资产因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而遭受损失。
第十七条在物品、设备等使用保修期内,应由物品、设备销售方或生产方负责维修。超出使用保修期的,由固定资产使用人负责维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物品生产方或销售方。商品购销合同中明确维修方的,依照合同规定处理。
第四章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主要内容:验证单位账面上各项固定资产的真实存在、使用情况和存放地点,以及是否存在账外资产,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列入帐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由项目承办企业进行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方式
(一)不定期盘点:根据工作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单项或全面的清查盘点。
(二)定期盘点:每半年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一条资产管理人员在清查盘点前应对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对,做到物账相符,同时项目承办企业应准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时所需要的盘点表。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完成后,由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清点所有设备、设施等资产,清点完成后,出具综合示范项目资产明细清单,移交至宁国市商务局存档。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使用协议到期后,若固定资产使用人仍需继续使用项目设备、设施,根据相关合约使用人续签合同或延续原合同,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在后期使用过程中,如达报废标准并确实无法使用需要报废时,由使用人向项目承办企业提出报废,填写资产报废申请单,报宁国市商务局审核后,依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方可办理资产报废。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宁国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宁国市固定资产相关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宁国市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采购项目建设运营合同》签订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