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修订版)的通知》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市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宁国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条项目承办单位是指经过公开招标程序确认并依法合规经营的项目实施主体。
第二章验收程序和方式
第四条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办单位向宁国市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标书、中标通知书、项目建设合同、项目建设运营工作报告及其它相关验收申请辅助材料。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验收申请后,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商务、财政等部门,并抽调对口专家组、第三方监理机构组建项目验收小组,根据项目验收标准和要求及时进行验收。
(三)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并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核。
(四)承办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及验收小组出具并经市领导小组审核的项目验收意见书等验收文件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及其它相关部门存档备查。
第五条验收方式
项目实行绩效验收。
(一)听取承办单位项目建设运营工作汇报,了解项目实施、管理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二)赴项目实施点位查看,现场核验项目建设合同约定建设目标与绩效目标达成情况。
(三)核验申请验收项目的相关材料。
(四)在项目实施现场实时查阅相关数据和工作内容。
第三章验收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项目验收内容和标准参照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有关规定,根据《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修订版)的通知》等文件及我市相关文件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置宁国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栏,并设立征求意见窗口、纪检监督举报窗口,全面、及时、准确在专栏上集中公布项目验收等信息。
第八条除按有关规定、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合同内容进行验收外,项目验收小组应关注项目承办单位在农村电商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的工作成效。
第四章验收要求
第九条申请验收的项目应已按要求建设完成,正常投入运营并达到项目建设合同约定的指标。
第十条项目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一)依法依规严格执行验收程序。
(二)对具有专业性软硬件技术参数要求的项目或分项目,可提请县政府批准并且抽调相关行业专家或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验收。
(三)全面核查项目建设、运营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做出客观评价。
(四)验收合格的项目,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后再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验收合格文件。
(五)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退回承办单位验收材料,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宁国市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监督举报电话:
市商务局意见收集电话:0563-4016061
市发改委派驻纪检组监督举报电话:0563-4016244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