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宁国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6-10-29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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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2016〕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皖政办〔2015〕42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社会中介组织服务项目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宣政办秘〔2015〕132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对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项目进行了清理规范,现将《宁国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清单管理,实施动态管理
  公开本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中介服务项目名称、涉及行政审批项目名称、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及依据、中介服务办理时限及依据等。除清单中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组织开展服务,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并根据法律法规调整情况和国家、省、宣城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权责清单调整实际,依照规定程序对《宁国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二、优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
  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三、规范服务项目,核定收费标准
  除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中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外,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项目,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结论进行审核的,由行政审批机关依法审核,审核所需费用由行政审批机关承担。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其公示的标准和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中介服务费用。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中介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四、建立共享机制,强化服务监管
  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登记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行政许可机关、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管。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许可中介服务项目、中介服务组织的相关信息及执业信用记录等信息实现共享。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利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登记、备案、资质资格、受到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并将许可中介服务组织执业诚信情况纳入宁国市诚信“红黑榜”发布范围。

  附件:宁国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2016年10月9日   

宁国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序号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涉及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涉及子项名称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备注
1 职业卫生检测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 市安监局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的通知、《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2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 不构成重大危险源,但带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审批 市安监局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的通知、《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3 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 不构成重大危险源,但带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审批 市安监局 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第55号令第九条第二款
4 ××项目申请报告 内、外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1号令);《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备案暂行办法(皖政办〔2004〕85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2号令)。
5 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市发改委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细则。
6 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工程)核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市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
7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划拨土地内项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工程)核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市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8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工程)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工程)核发 市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9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采矿许可证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0 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及地质报告 采矿许可证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第四条、第五条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采矿许可证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采矿许可证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99号)第十五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3 土地复垦方案 采矿许可证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692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4 采矿权评估报告 采矿许可证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及资质备案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6 土地勘测定界补充耕地方案 临时用地审批 土地勘测定界占用耕地编制补充耕地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皖国土资[2010]119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7 土地勘测定界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市国土资源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8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建设项目取水审批 市水务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服务。
19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市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卫计委、水利部水政[1992]7号)第五条。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服务。
20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 市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服务
21 水土保持监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市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服务
22 公共卫生场所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卫生场所许可及其复核 市卫计委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1.公共卫生场所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2.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23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及其校验 市卫计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九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
24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及其校验 市卫计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九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
25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县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非辐射类、非化工类等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市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26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审批 市住建委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
27 安全评价报告 燃气经营许可 市住建委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
28 施工图审查服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 市住建委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279号令第十一条;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3号令第三十三条。
29 房产测绘报告 商品房预售许可 市住建委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四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七条
30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项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设审批 市人防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第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八条。
31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项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设审批 市人防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第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八条
32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市消防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33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市消防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34 资产评估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市商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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