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发〔2018〕61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和《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宣发〔2018〕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培育民营经济主体
1. 拓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落实。鼓励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市政府确定的PPP项目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在招投标过程中对民营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民营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进一步拓宽民营经济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招标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投资空间。(牵头单位: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公管局按职责牵头,配合单位:经信委、财政局、政务服务中心、PPP办公室)
2. 大力推动全民创业。鼓励、引导能人开拓创业,大胆创办、领办各类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广泛动员城乡居民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旅则旅,致富创业。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利用自己的科技成果来宁入股或创办科技企业。鼓励城镇失业人员、失地农民、退役军人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市外资本和人员来宁投资创业。吸引宁国籍人士返乡创业。(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经信委、农委、科技局、文旅委、商务局、人社局)
3. 支持“个转企”“小升规”。加快推动个体工商户提升发展,鼓励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形式。用好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发展潜力较大的规模以下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对口服务,促进企业上规模发展。对年度新纳入规模以上名录库且税收增长超过全市财政收入增幅平均水平的民营工业企业,其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剔除征收成本后,予以全额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年度新纳入省战略性新兴企业名录库且年度产值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当年新增民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限额以上大个体、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下抽样样本单位,且达到全市平均增幅,按年度分别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按职责牵头,配合单位:农委、财政局、科技局、统计局、开发区管委会)
二、提升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
4. 大力培育发展“四新经济”。通过规划引领、精准招商、政策扶持,大力培育一批以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为核心的“四新经济”群体,打造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大力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后备库,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扶持力度,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行业小巨人”“单项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经信委,配合单位: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
5.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先进制造、高端制造、绿色制造,加大企业新上高端装备奖励,力争5年内实现规模以上民营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全覆盖。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项目,年度制造设备按照实际投资额按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支持装备升级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年度购置5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机械手(≥3个自由度)或单台制造设备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按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奖励。(牵头单位:经信委,配合单位: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开发区管委会)
6. 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以建设全国创新型县(市)为载体,大力发展“互联网+研发”“设计+用户”等创新模式,加快形成以企业为主体、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制造业创新体系。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开展对标诊断,并给予一定补助。对承担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牵头单位,给予到位资金10%的配套支持。对承担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按项目研发投入额不超过20%给予补助。支持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给予一定补助。(牵头单位:科技局、经信委按职责牵头,配合单位:发改委、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
7. 强化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新组建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我市企业牵头组建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我市企业在市域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对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的,均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科技局、经信委按职责牵头,配合单位:发改委、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
8. 支持品牌创建。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开展提质量、重标准、育精品行动。对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开展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并通过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宣城市知名商标、苏浙皖赣沪50佳产品、安徽省名牌产品、宣城市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增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树立质量品牌,争创各级政府质量奖。(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农委、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
9. 积极拓展市场。鼓励民营企业参加世界制造业大会、国际徽商大会等大型展会,引导企业组团开拓“一带一路”市场,对参加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经信、商务、农业、科技、旅游、贸促会等)及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组织的国际性(不含境外)、全国性、区域性会展,分别给予参会企业展位费50%、40%、30%的补助。引导企业普及电子商务应用,鼓励中小民营企业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销售。鼓励支持企业参加“精品安徽、皖美智造”央视宣传活动,在省奖补的基础上,再给予25%的宣传补助。(牵头单位:经信委、商务局按职责牵头,配合单位:发改委、财政局、农委、科技局、文旅委、开发区管委会)
10. 加大人才招引。积极落实人才引进政策,实施“三津英才”六大行动,打造人才高地。设立创新投资基金2000万元,专项投资在我市落户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鼓励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我市创新创业,根据对团队及其项目的综合评定情况,以股权或债权等方式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和1000万元支持。对企业引进的人才给予相应的租房补贴、生活补贴及购房补贴。对企业柔性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3年内给予一定补助。(牵头单位:人才办、科技局按职责牵头,配合单位:财政局、人社局、开发区管委会)
三、减轻企业负担
11. 全面落实各项减税降费降本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帮助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2号),确保各项降成本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和第三方评估组织收费。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已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进一步降低涉及保证金缴纳标准。(牵头单位:经信委、工商联、税务局按职责牵头,配合单位:领导组各成员单位)
12.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涉企收费,规范中间环节、中介组织行为,持续推进“多证合一”“多规合一”改革。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深化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解决民营企业“注销难”问题。(牵头单位: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按职责牵头,配合单位:编办、发改委、物价局、商务局、科技局、规划局、金融办、开发区管委会)
13.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和实施稳岗补贴政策。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对民营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所需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按有关规定可在税前列支。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在我市购置首套房的高级工和技师给予购房补贴。加强省内外劳务合作基地建设,鼓励民办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积极推动校企合作,对输送务工人员或推荐学生在我市就业的给予补贴奖励,加大对农村闲散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用工,降低用工成本。(牵头单位:人社局,配合单位:人才办、税务局、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教体局、住建委、卫计委、开发区管委会、材料工程学校)
14. 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继续推进电力直接交易,取消临时接电费,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高峰电价上浮比例下调2个百分点。全面实行厂区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计价政策。落实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量价挂钩政策,开展天然气用气大户直供气试点,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在工业企业领域开展用能权核定及节能奖励制度。(牵头单位:发改委、住建委、供电公司按职责牵头,配合单位:物价局、税务局、经信委、开发区管委会)
15. 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类型权利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工业企业租赁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补助。适度调整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将年税额标准由每平方米10元、8元、6元降低为每平方米8元、6元、4元。(牵头单位:国土局、税务局按职责牵头,配合单位:财政局、规划局、住建委、开发区管委会)
16. 降低企业物流外贸成本。制定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的具体政策,对“宣城报关、芜湖出运”且进出货物全年不低于50标箱(20尺柜)的民营外贸企业,给予每标箱150元奖励(40尺柜按两个标箱算),单个企业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当年在境外设立海外仓且年销售达50万美元以上的民营外贸企业,每年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商务局,配合单位: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
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17. 推动金融机构建设。深化银行业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争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持续加大全市绿色信贷试点推广。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办法,丰富创新奖励形式,充分激发金融机构持续增加对民营经济信贷投放的积极性。持续引进苏浙沪等发达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保险业机构等来宁设立分支机构或拓展业务,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多元化、个性化金融服务。(牵头单位:金融办,配合单位:人民银行、银监办、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
18. 缓解企业周转应急。宁国中安创业投资基金、金禾公司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股权投资力度,力争股权投资累计金额突破2亿元。引导银行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监管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纳税人纳入“税融通”服务范围。鼓励金融机构继续开展出口退税、款户质押贷款、出口信用保险单融资等。支持进出口企业开展关税保证金保险担保通关业务。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适时成立国有小贷公司等类金融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小额贷款、周转应急资金等服务。(牵头单位:国资委、金融办按职责牵头,配合单位:人民银行、银监办、国投公司、担保公司、建投公司、文旅投公司、金禾公司、开发区管委会)
19. 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修订完善《宁国市政府性资金存放银行机构管理考评办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民营企业信贷投放规模,确保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深化“两权”抵押贷款试点。银行管理部门抓好支小再贷款、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相关政策落实。银行管理部门增加对商业银行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到2020年,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70%。(牵头单位:金融办,配合单位:人民银行、银监办、各银行机构)
20. 加大融资担保力度。紧盯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设立机遇,引导市国有担保公司积极对上争取、优化风险分担机制、提升融资担保综合实力。逐步增加市国有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充实资本规模。力争到2020年,全市新型政银担业务新增额达到10亿元,在保余额达20亿元。逐步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担保费率。落实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等政策,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开展应收账款融资试点,鼓励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我市中小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牵头单位:国资委、担保公司、金融办按职责牵头,配合单位:人民银行、银监办、国投公司、建投公司、文旅投公司、金禾公司、开发区管委会)
21. 鼓励企业直接融资。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分阶段给予不超过800-10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在场外市场挂牌,对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分阶段给予不超过220万元奖励,对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国内外场外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完成股改挂牌融资的,分阶段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未股改完成挂牌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登陆科创版,加速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牵头单位:金融办,配合单位:财政局、经信委、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开发区管委会)
22. 强化精准金融服务。积极对接省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为由股权质押平仓风险的民营企业纾困。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范围,积极推广“税融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增信融资”等信贷产品。不断丰富创新银企对接模式和载体,常态化开展契合民营经济发展需求的银企对接系列活动。银行监管部门督促商业银行尽快制定贷款尽职免责办法,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审贷效率。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差别化监管机制,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应控制在不超过各项贷款平均不良率2个百分点的水平。(牵头单位:金融办,配合单位:人民银行、银监办、开发区管委会)
五、营造民营经济发展良好环境
23. 打造“四最”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和“一网通办、不见面审批”,实行“马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网上办”,打造“四最”营商环境。继续实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和超时默认制度。2018年底全市实现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审批手续压缩至45个工作日以内,不动产登记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体系。(牵头单位: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编办、发改委、物价局、公安局、税务局、住建委、国土局、市场监管局、开发区管委会)
24. 优化产业配套环境。加强产业配套服务公共平台建设,加大金融、技术研发、营销、培训等生产性服务组织的培育与发展,营造产业集聚发展的产业生态。积极参与G60科创走廊合作,加快宁国“智谷”双创服务平台建设。整合赛宝实验室、深圳华测检验检测、省级耐磨材料检测中心、院士工作站等平台智力资源和创新要素,打造全省县域一流的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牵头单位: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按职责牵头,配合单位:财政局、文旅委、教体局、住建委、卫计委、开发区管委会)
25. 强化政策协调和落实。将征求基层以及民营企业意见作为研究制定针对民营企业政策措施的必要程序,注重政策衔接,增强政策协调性、一致性,最大程度释放政策的叠加效应。进一步梳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细化实化落实举措,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推动各项政策进一步落实落细,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继续坚持以“亩均论英雄”和“创新论英雄”,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分类管理,优化质量效益评价体系,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经信委,配合单位:领导组各成员单位)
26. 规范涉企执法行为。对民营企业的执法检查事项,原则上均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涉企执法监督检查的规范和管理,同系统上下级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执行重大涉企行政处罚报备制,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作出罚款五千元(含)以上行政处罚、责令停业、吊销证照、行政拘留企业负责人和没收两万元以上财物等重大的涉企行政处罚决定时,在决定当日或者次日应及时向司法局进行报备。强化涉企执法检查情况跟踪反馈力度,有效规范、监督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行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模式,开通行政执法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牵头单位:司法局,配合单位:领导组各成员单位)
27. 提高企业家政治地位。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创业创新典型和先进事迹,列入全市年度宣传工作计划。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和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等评选。将培养优秀民营企业家纳入党校培训计划,持续开设新生代企业家培训班。设立企业家群英馆,继续评选表彰“宁国发展功勋”“宁国发展贡献奖”。工业领域开展“行业30强”,农业、文化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建筑业等其他领域开展“行业10强”评选活动。(牵头单位:宣传部、组织部、财政局按职责牵头,配合单位:党校、工商联、工会、妇联、团市委、开发区管委会)
六、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28. 促进政商亲清交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宣城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对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要积极主动维护,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各级领导干部要以上率下,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真正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清”上加“亲”,形成“头雁效应”。严格落实《宁国市支持干部履职担当干事创业容错减责免责实施办法(试行)》,对工作中出于公心、不涉及私利、担当尽责,因敢抓敢管、敢闯敢试而出现失误或错误的,经认定一律予以免除相关责任或作从轻、减轻处理。(牵头单位:纪委监委,配合单位:领导组各成员单位)
29. 畅通政企沟通渠道。设立宁国市民营经济营商环境办公室,与“四送一服”双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受理民营企业投诉、问题交办等。建立市级领导联系帮扶重点民营企业制度,实行“一个企业、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四个一”帮扶机制。对发展潜力大、社会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建档立卡、月度走访。(牵头单位:政府办,配合单位:领导组各成员单位)
30. 完善企业服务机制。扎实开展“四送一服”双千工程活动,常态化开展“政银企、政校企、产学研、资源要素、人才、产销”六大对接活动,建立长效的企业帮扶机制。进一步完善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工作职能,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综合金融、人才培训、信息化的普惠服务。(牵头单位:发改委、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牵头,配合单位:工商联、统战部、经信委、财政局、金融办、科技局、人社局、人才办、商务局、国土局)
七、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31. 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正当财富和合法财产保护,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的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妥善处理。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严格掌握入刑标准,坚决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涉产权刑事案件,及时甄别纠正。严格落实在执纪工作中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人身和财产权益保护规定。(牵头单位:政法委,配合单位: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统战部、公安局、工商联、开发区管委会)
32. 建立健全民营企业保护机制。建立民营企业投诉维权中心,组织百名律师进企业开展公益活动,帮助他们破解发展难题、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政策、法律方面的困惑和问题。探索建立对民营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的容错纠错机制。对涉及吃拿卡要、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一律调查核实处置,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牵头单位:政法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牵头,配合单位:纪委监委、统战部、发改委、商务局、科技局、经信委、工商联、司法局、公安局、开发区管委会)
八、强化组织保障
33.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宁国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全面统筹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各项重大战略措施的制订和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工作协调和指导,市直有关部门要强化规划引领、政策引导和服务保障。市工商联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形成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合力。强化宣传和舆论保障,营造民营企业发展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办、政府办、经信委、工商联按职责牵头,配合单位:领导组各成员单位)
34. 设立专项资金。加大民营企业扶持奖励力度,通过建立“1+1+5+X”政策奖励体系、整合核心基础零部件基地奖励资金、优化“一事一议”扶持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3亿元的民营企业扶持奖励资金,重点扶持奖励市内工业、农业、服务业、文化旅游业、科技创新型等各类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以及“专精特新”发展、创新创业、企业家培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助推企业“翱翔、腾飞、涅槃”。积极帮助企业对上争取各类项目和资金,并纳入对相关经济主管部门的考核。(牵头单位:财政局,配合单位: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商务局、农委、文旅委、开发区管委会)
35. 强化督查考核。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重点督查督办计划,对企业反应好、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对落实不力、贻误发展的,严格问责追责。完善民营经济绩效评估和监督考核机制,将民营经济发展指标纳入市委对乡镇街道和市直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形成争先进位的工作氛围和奖惩分明的考核导向。(牵头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配合单位:纪委监委、组织部、统战部、工商联、经信委、统计局、目标办、开发区管委会)
本意见所涉政策兑现,与“1+1+5+X”政策奖励体系统筹安排,不重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