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委、省政府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深入听取民营企业心声、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大力促进民营企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总体框架为“1+6+1”,八个方面共30条。
一、支持创新发展。
1.支持民营企业。
围绕“互联网+制造”“龙头+配套”“存量+增量”“集约+循环”,开展技术改造,推动企业实施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品制造、服务型制造。
提高对民营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产学研合作等奖励力度。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对获奖项目给予奖励。
2.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每年培育一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壮大一批在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居前3位的“排头兵”企业,打造一批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力的“单打冠军”、“行业小巨人”企业,省财政分别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补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
3.帮助拓展市场。
举办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配套合作对接活动,推动形成专业化协作配套关系。
加大“首台套”“首批次”扶持政策落实力度。加大政府采购对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4.设立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从2019年起,省财政统筹新增10亿元设立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专精特新”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创业、企业家培训等。
各地应设立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二、减轻税费负担
5.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进一步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
6.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涉企收费,规范中间环节、中介组织行为。
清理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行为,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互认,实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互认评估结果。
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银团贷款除外),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
7.降低用地用能成本。
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鼓励各地实行弹性土地出让年限,支持新增工业用地以租赁方式供应。
持续推进电力直接交易,扩大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规模。
加强天然气输配环节价格监管,严格天然气短输价格成本管理,切实降低输配价格。
8.降低用工成本。
及时落实国家降低企业社保费率政策要求,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确保缴费方式稳定,对缴费人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
对符合条件稳定就业的参保民营企业,可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
对民营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所需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按照规定税前列支。
三、缓解融资难融资贵
9.缓解资金周转急需。
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开展专项清欠行动,积极化解三角债,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
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
10.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的要求,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扩大信用贷款规模,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发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
积极推广“税融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增信融资”等信贷产品。
11.切实落实续贷政策。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监管政策,推动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还本续贷业务稳步增长。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根据企业需求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
12.加大融资担保力度。
持续扩大新型政银担业务,落实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等政策。
开展应收账款融资试点,鼓励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我省中小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
13.鼓励直接融资。
加快推进总规模200亿元的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落地,切实发挥引导作用。
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民营企业,省级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200万元。
积极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发债融资,争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民营企业债务融资支持工具尽快落地,鼓励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发行创业投资类企业债券,对首次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1%,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70万元的奖励。
加快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对成功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的民营企业,省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70万元。
14.精准金融服务。
研究制定解决中小企业精准化贷款问题的举措,建立银行信贷保险和税收联动机制,积极引导国有商业银行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的金融机构给予正向激励。
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差别化监管机制,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
15.建立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
设立规模100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增加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流动性,为有股权质押平仓风险的民营企业纾困,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进行必要财务救助。
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16.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深化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改革。
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企业办事“一网、一门、一次”,打造“四最”营商环境。
压缩重点事项审批时限,2018年底全省实现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审批手续压缩至45个工作日以内,不动产登记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
17.减少民间资本市场准入限制。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
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对项目收入无法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盘活政府性存量资产。
18.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民营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
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资本联合、优势互补、产业协同、模式创新等参与国有企业重大投资、成果转化和资产整合项目。
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标投标等方面打造公平竞争环境。
五、完善政策执行方式
19.加强政策协调。
省直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针对民营企业政策措施时,把征求基层和民营企业意见作为必要程序。
20.推动政策落实。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全面梳理现有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细化实化举措,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有效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21.提高执法水平。
去产能、去杠杆对各类所有制企业执行同样标准。
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不搞“一刀切”。
六、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
22.健全政企沟通长效机制。
开展民营企业大走访,各级领导班子成员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调研等方式,及时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打造更有温度的服务环境。
23.弘扬企业家精神。
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典型,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
开展百家优秀民营企业和百名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
24.营造人才成长良好环境。
鼓励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全面落实住房、就医、就学、落户等政策,不断优化人才工作、生活环境,对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绿色通道参加职称评审。
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150万元,符合规定的,市、县(市、区)每年可按其年薪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省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30%。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院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民营企业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并按规定给予补助。
25.完善企业服务机制。
强化“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对民营企业的精准服务,常态长效帮助解决困难。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管理咨询与诊断,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省级开发区设立服务企业办公室,开展全程帮办服务。
七、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26.保护合法权益。
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的问题,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制定和落实在执纪工作中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人身和财产权益保护规定。
27.完善保护机制。
建立民营企业投诉维权中心,对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容错机制。
支持各地建立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等公益性服务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法律服务。
28.强化法治保障。
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落实国家竞争政策,及时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和违反平等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八、强化组织保障
29.健全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发展考核体系,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加强运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加强宣传和舆论保障,营造民营企业发展良好社会氛围。
30.强化督促考核。
把本意见落实情况作为“三查三问”和巡视巡察内容,纳入省委、省政府督查范围,纳入省委年度综合考核和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每年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对发展民营经济先进市、县(市、区)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