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驻宁各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资源配置能力,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宁国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宁国市2018年新型工业化发展奖励扶持政策》《宁国市2018年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扶持政策》《宁国市2018年现代服务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宁国市2018年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宁国市2018年科技创新奖励扶持政策》(即“1+1+5”政策体系中的1个若干规定和5项具体政策,1个管理办法另行发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政策执行部门要会同宣传部门,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加大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努力让市场主体及时、全面地了解政策内容,更加有效地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
二、加快政策兑现。各政策执行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政策兑现流程,务实高效开展政策兑现,提高政策资金的时效性。
三、强化评估监督。市财政局、各政策执行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估,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审计监督,对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兑现情况开展抽查,坚决打击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2018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新型工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生态旅游业发展以及推动产业科技创新,改革财政扶持产业发展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方式,充分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引导激励效果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产业奖励扶持政策制定应按照“由分散使用向集中使用转变、由事后奖补为主向事前引导和事中扶持转变”的思路,坚持政策传承和政策创新相结合、市场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的原则,使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更好地适应我市产业发展新阶段的新要求。
第三条 建立风险预警和风险容忍机制,降低风险投资成本,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保证财政有偿资金良性运转。对采取基金等有偿方式投入的资金,允许存在一定比例无法收回和偿还的情况。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二)财政部门会同金融办制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行办法,明确基金规模、投入重点,确保基金稳健运行。
(三)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为产业政策制定、执行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根据本规定,提出扶持资金的投入重点,拟定具体政策条款和实施细则,并会同财政部门强化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确保资金真正落到实处、发挥最大效益。
(四)审计部门应强化审计监督,确保政策资金安全。
(五)监察部门应强化工作监督,对违规制定和执行政策,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问责。
第二章 扶持方式
第五条 方式和规模
(一)采取基金、事后奖补等多种投入方式,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跟进,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
(二)市财政发起设立不低于3亿元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并引入社会资本,逐步形成8亿元左右的基金规模,实行专业化、市场化运作。
(三)原则上每年安排不高于3000万元(其中市财政500万元)的新型工业发展扶持资金、不高于300万元(其中市财政200万元)的现代农业发展扶持资金、不高于150万元(其中市财政1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不高于300万元的生态旅游业发展扶持资金和不高于500万元(其中市财政150万)的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事后奖励扶持。
以上扶持资金政策由各主管部门按照“扶优扶强、精准扶持”的原则组织审核。
(四)奖励、扶持资金实行规模控制,不得突破年度规模,所需资金由受益财政安排。
第六条 基金投入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本着“政府引导、科学决策、控制风险”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股,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等重点领域,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我市集聚。
第七条 事后奖补投入
(一)事后奖补政策是当前促进产业发展的主要扶持政策,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结合年度产业发展重点,设定事后奖补政策并实行动态调整。
除具体产业扶持政策另有规定以外,扶持对象所获奖扶资金一律与其当年对地方可支配财力贡献挂钩。对当年奖励资金超过其对地方可支配财力贡献的企业,可以延续2年进行兑现,2年后仍不能足额兑现的,不再予以兑现。
(二)本着“扶优扶强”的原则,单个工业项目事后奖补额度原则上不少于5万元,其他项目事后奖补额度原则上不少于2万元。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第九条 本规定框架内的产业扶持政策发布后,原相关奖补扶持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宁国市2018年新型工业化发展奖励扶持政策
为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推动质效动力变革,实现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围
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各类工业企业(含符合政策的农林产品加工企业、工业服务类企业、工业软件类企业)。
二、扶持政策
1. 支持先进制造。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项目,年度制造设备(限本市企业购置并在本市范围内投入使用,不含研发、试验设备,下同)投资2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设备实际投资的5%给予奖励;对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制造设备投资部分给予6%奖励;对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制造设备投资部分给予8 %奖励。单个企业支持装备升级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2. 支持高端制造。对年度购置5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机械手(≥3个自由度)或单台制造设备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按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支持高端制造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3. 支持集约发展。对工业企业租赁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给予年度实际支付租金50%补助(已享受租赁补助的除外)。单个企业享受补助的年限不超过3年,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此项奖励不与企业地方财力贡献度挂钩。
4. 支持两化融合。对企业实施信息化应用项目年度投资额达50万元,或软件系统投资额达20万元以上的(不含技术服务费),给予购置费用10%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再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评定的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评定的国家级、省级信息消费新产品,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5. 支持军民融合。对企业新通过三级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许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给予每个认证20万元奖励,此项奖励不与企业地方财力贡献度挂钩。对通过相关许可认证,直接为军工生产企业或经军事代表机构确认的涉军生产企业提供配套军品的,按企业当年度军工产品实际销售额10%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6. 支持市场拓展。对参加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经信、商务、农业、科技、旅游、贸促会等)及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组织的国际性(不含境外)、全国性、区域性会展,分别给予参会企业展位费50%、40%、30%的补助。
7. 支持对标诊断。对经认定的第三方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对企业进行对标诊断,帮助企业进行工业产品设计,制定技术改造路径,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且有明显成效的,给予对标诊断企业实际支出费用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 支持创新发展。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9. 支持做大做强。对年度新纳入规模以上名录库且税收增长超过全市财政收入增幅平均水平的企业,其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剔除征收成本后,予以全额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年度新纳入省战略性新兴企业名录库且年度产值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10. 支持争先创优。鼓励企业积极对上争取“中国制造2025”项目、荣誉以及制造强省各类项目资金,对获得省级以上荣誉、项目、资金的企业,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在市本级有关媒体上免费宣传一次。
三、工作要求
积极推进企业质效动力变革和分类评价管理,对符合上述第1、2、5条的A类评价企业,其资金奖励金额上浮10%。
本政策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如兑现所需资金超过财政预算范围,则所有企业实际兑现资金同比例进行下调。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符合本规定中多项条款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除特别注明外,所有奖励资金均与企业地方财力挂钩。对当年奖励资金超过其对地方可支配财力贡献度的企业,可以延续2年进行兑现。
本政策用于兑现2018年度新型工业化扶持政策,由市经信委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宁国市2018年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扶持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宣城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意见,加快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特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 设立每年不低于1500万元的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其中,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 扶持对象:本市注册并通过年审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行业协会,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面向个人。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3. 龙头企业。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林业国家级)、宣城市级(林业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奖补30万元、20万元、1万元。新获得省龙头企业“甲级队”称号的,奖励5万元。
4. 产业化联合体。新认定为省级、宣城市级、宁国市级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分别奖补牵头企业5万元、3万元、2万元。
5. 农业社会化服务。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宣城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分别奖补5万元、4万元、3万元。安排10万元用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补助。
6. 小农户发展。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宣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分别奖补4万元、3万元、2万元。表彰若干个小农户转型成宁国市示范家庭农场的典型,每个奖补2万元。参加省EMBA培训,补助1万元/人。
三、设施设备补助
7. 设施大棚。钢架大棚30亩以上(香菇3亩以上),奖补2000元/亩;连栋温室3亩以上,奖补8000元/亩;玻璃温室1000平方米以上,奖补30元/平方米。需要连片新建。
8. 物联网与组培室。新建农业物联网投入运营,补助造价50%,最高不超过5万元。新建生物组培室200平方米以上,补助5万元/个。
9. 生产设备补助。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购置款5%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 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年度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
11. 品牌创建。新增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GMP认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奖补10万元;新增有机认证、GAP认证(良好农业规范)奖补1万元。新增绿色食品认证,奖补4万元;新增无公害认证,奖补3万元。
12. 质量安全追溯。对进入国家、省、宁国市追溯平台并在农产品包装上张贴质量追溯信息码的农业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0.5万元/个。
13. 农业标准化。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14. 新品种(配套系)。对获得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五、农业+新业态
15. 园区认定。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园区、农业科技园区(双创园区),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奖励50万元、20万元。休闲农业示范村镇(农庄),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奖励5万元、3万元。以认定文件或证书为准。
16. 稻渔综合种养。首次开展面积达30亩补助2万元、达50亩补3万元、达100亩补5万元。
17.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宣城市级、宁国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分别奖补30万元、10万元、2万元、1万元。
18. 休闲农业星级园区创建。对新创的全国五星、四星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19. 信息进村入户工程。新建益农信息社并通过验收,补助中心站1万元、标准站0.5万元、专业站0.3万元、简易站0.2万元。
六、农事节庆活动
20. 展示展销活动。参加由市农委、市林业局统一组织的展示展销活动,对展位费、任务性特装费、任务性广告费等奖补50%。
21. 农事节庆活动。乡镇(街道)、村委会举办以农事体验为主题的节庆活动(含民族民俗活动),补助承办费50%,单户不超过5万元。
七、特色产业政策
22. 茶产业。设立500万元茶产业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茶园基础设施、品牌宣传、清洁化加工、标准茶园等建设。开展茶叶特色保险,每亩财政补贴保险费20元。
23. 家禽业转型升级。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快调整家禽业养殖结构,探索家禽业保险模式。
24. 优质粮油产业。对粮食生产经营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予以表彰,优先安排农田农机项目。
八、附则
25. 对在税收、安全(含质量安全)、环保、诚信经营等方面受到查处或不积极主动承担应有社会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不得享受本政策扶持。
26. 本政策兑现不与其对地方财力贡献挂钩,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与本级其他部门、宣城市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27. 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农委会同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2018年现代服务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
为促进现代服务业做大做强,优化发展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现代物流业
1. 对公司注册地在我市且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累计达到3000万元(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以上的物流项目,其项目建设完成并经核实确认后,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 对被认定为国家A级、2A级、3A级信用资质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3A、4A、5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被商务部认定为现代物流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示范技术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被交通部认定并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考核合格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 对总部设在宁国,正式运营满一年以上,对地方财政实际年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的第三方或第四方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不重复享受。
二、电子商务
4. 对园区经营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首批入驻电子商务企业20家以上且入驻企业使用面积达60%以上,配套服务体系完善、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运营单位3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驻企业每一家企业达到年网络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运营单位5万元奖励(不重复享受)。
5. 对国内排名100强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的全国或区域性总部或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经营满1年且年销售额达2亿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内十强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或设立独立核算子公司,经营满1年且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6. 对本市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营满1年且线上销售额达1000万元的,给予平台建设设备、软件及网络推广费用实际发生额2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纳入统计的本市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拓展销售渠道,正常运营满1年且线上销售额达300万元的,对服务年费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7. 对纳入统计的本市电子商务企业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上台阶奖励。
8. 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试点工程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9. 对进驻电商产业孵化园的电子商务企业,且线上年销售额达500万元,租用仓储进行配送的,分别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长不超过1年,每个企业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补助面积按照书面合同及实际使用面积为准(对不进驻电商产业孵化园的电子商务企业按三分之一补助标准执行)。
10. 鼓励在本地注册的企业上线“中国电子元器件产业网”,促进实体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对上线“中国电子元器件产业网”的每家企业按照平台年服务费50%比例进行补贴,以书面签约先后顺序为准,累计年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1. 鼓励建设社区电商服务站(社区智能投递终端),对符合建设标准要求的社区智能投递终端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30%的比例给予承建企业一次性补助,每个网点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现代金融业
12 对外来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在我市设立支行级以上分支机构,项目建设完成并经核实确认后,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13. 外来银行业金融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实行租房补贴的,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1年后兑现。
14. 对外来证券公司、外来保险公司首次来宁新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并取得证监会、银保监会经营许可证,正常运营满一年且发生实际业务,经核实确认后在新设公司当年对地方可支配贡献额中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为10万元。
四、商务信息服务业
15. 经市政府批准,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和消防安全,不重新开发建设,承诺被拆迁时按原用途补偿的前提下,鼓励以合法手续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16. 对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建设集网上交易、销售发布、资金兑付于一体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其软件投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7. 对从事互联网或电子商务服务且连续三年以上通过工信部互联网服务ICP认证或电信增值服务认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五、商贸流通服务业
18. 对在我市新建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其他服务业,自主经营面积达1万-2万平方米的,项目建设完成并经审核确认后,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自主经营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商贸流通企业的项目,增加补助30万元;对在我市新建的商业综合体,自主经营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且正式运营的,给予一次性补助80万元(在我市注册独立的商贸法人企业,且纳入限上统计)。
19. 鼓励投资酒店。对新建或改建酒店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且投入运营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
20. 对在我市新建符合规划与专一市场标准的大型专业(交易)市场,建筑面积分别达到1万以上-2万平方米、0.5-1万平方米、0.2万平方米-0.5万平方米且自主经营面积达50%(含)以上的,项目建成运营并经确认后,按项目实际投资的3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分别不超过55万元、25万元、15万元。
21. 对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的城区新建农贸市场营业面积分别达到0.2万平方米—0.5万平方米、0.5万平方米—1万平方米的,项目建成运营并经确认后,按项目实际投资的3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分别不超过30万、50万元。对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的乡(镇)农贸市场营业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项目建成运营并经确认后,按项目实际投资的3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0万元。
22. 对经市商务局、统计局认定的当年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限额以上大个体、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下抽样样本单位,且达到全市平均增幅,由受益财政按年度分别奖励累计5万元(第一年2万元、第二年1万元、第三年2万元)、3万元(1万元/年)、5万元(第一年2万元、第二年1万元、第三年2万元)、1500元(500元/年)。
23. 鼓励大型商贸综合体、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商业街区注册独立的商贸法人企业,对开展集中收银、统一结算业务,且纳入限上统计的,按实际投入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主要用于集中收银、统一结算设施设备及平台投入)。
24. 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大型农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剥离销售业务新注册独立的商贸法人企业;对纳入限上统计,且达到全市限额以上平均增幅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返还。
23、24条与22条可同时享受。
25. 鼓励现有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壮大,凡经市统计部门确认,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首次达到一定规模,按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标准给予奖励。其中:批发企业销售额首次达到2亿元及以上、4亿元及以上、6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15亿元及以上、25亿元及以上,且增幅不低于全市限额以上平均增幅的,分别给予该企业经营者一次性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零售企业零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上、2亿元及以上、3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及以上,且增幅不低于全市限额以上企业平均增幅的,分别给予该企业经营者一次性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7万元、9万元、15万元、20万元;住宿企业、餐饮企业营业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4000万元及以上、6000万元及以上、8000万元及以上、1.5亿元及以上、3亿元及以上,且增幅不低于全市限额以上平均增幅的,分别给予该企业经营者一次性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企业年销售额达到上述各类标准,但增幅达不到限额以上企业平均增幅的,按相应标准一半享受政策。以上各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26. 对照《安徽省放心早餐网店建设与经营规范(2013年修订版)》,经商务、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验收合格的放心早餐店(亭),且经营期限满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个奖励。
27. 对照《安徽省放心家政龙头企业建设与经营规范(2013年修订版)》,经商务等部门验收合格的“放心家政”网点,且经营期限满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个奖励;对商务等部门验收合格的社区服务网点,一次性给予0.2万元/个奖励;
28. 对拥有100亩以上的蔬菜生产基地,具备对农户进行技术培训、蔬菜加工配送、蔬菜质量安全检测等条件,能够实现蔬菜从田间到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产品流通企业,社区蔬菜直销店经营面积不少于30平方(蔬菜品种不少于20种),且经商务部门验收合格、经营期限满1年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个奖励。
六、公共服务业
29. 对投资建设民办本(专)科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年招生人数1000人以上的,用地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免收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等设施的建设项目行政规费;市政府为高校建设提供配套市政公用设施至高校用地红线边缘,剩余土地由市政府划拨给住建委并配合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30. 加大对社会办医政策扶持,落实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17〕21号)相关政策。
31. 对在我市新建年生猪屠宰量在10万头以上及冷链配送系统,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畜禽产品屠宰配送项目,按当年实际投资额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八、附则
32. 本规定实行最高限额的原则,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政策的,按最高一项执行。
33. 本规定奖励政策的兑现,原则上在次年度的第一季度进行梳理,经市政府研究公示后予兑现。单个企业累计补助和奖励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该企业对地方可支配贡献额(电子商务、市场建设、“放心家政”、“放心早餐”、“社区直销菜店”等便民项目建设企业及新增限(规)上企业、限下抽样样本户除外)。政策兑现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受益财政承担。
34. 政策兑现奖补资金若突破财政年度安排的总预算,且不能追加财政预算时,上述所涉条款项目政策标准同比例削减。
35. 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宁国市2018年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宣城市将旅游业培育成为重要支柱产业的实施意见精神,深入推进我市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切实加快旅游业转型发展,特制订本政策。
一、奖补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旅游企业和个体、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资格的组织。对在税收、安全、环保、诚信经营等方面违法违规受到依法查处或不积极主动承担应有社会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享受本政策扶持。
二、奖励政策
1. 设立专项引导资金。每年设立1500万元的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扶持、品牌创建、旅游公共服务、乡村旅游发展、宣传促销、人才队伍建设等。
2. 补助旅游规划编制。对乡镇(街道)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以及乡镇(街道)或项目业主牵头编制的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经评审通过并正式施行的,按照实际交易额一次性补助50%编制费用,单个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3. 优先安排项目用地。每年安排不少于全市15%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增减挂用地指标(不包括专项指标),专项用于旅游重点项目建设。生态保护红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修编和调整修改时,要充分考虑旅游项目、设施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坚持节约集约、保障重点的原则,对列入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和生态旅游项目用地给予支持。土地流转、用途管理及供地方式等按照省及宣城市有关土地政策执行。
4. 补助基础设施建设。对重点旅游项目和新业态旅游项目,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土地价款超出土地开发成本部分,经有关会议研究同意后,可作为项目红线范围外通往项目区的水、电、路、杆线迁移等前期基础配套投资补助。
5. 突出重大项目保障。对总投资额(不包括土地、交通运输工具等投入)在1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或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景区改造提升项目,并纳入市本级及以上重点旅游项目库的,优先解决基础设施、优先保障项目用地、优先配套产业基金,优先申报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项目融资。
6. 培育新型旅游业态。对工业旅游、农业旅游、康体养生旅游、体育旅游、研学旅游、低空旅游、旅游演艺、温泉滑雪、房车露营地、旅游小镇等非政府性投资的新业态旅游项目,竣工验收并运营后,按其实际投资规模分别给予奖励:实际投资额达5000万元(含5000万)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80万元;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40万元。投资100万元以上,首次被评定为精品民宿和舒适民宿旅游项目(不含土地费用和原房屋价值,且为非政府投资项目),且环保排放达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
7. 实施税收返还奖励。对新投产运营的旅游企业,自企业取得土地之日起3年内竣工并运营,且一年内营业收入达(应税运营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综合考虑年营业收入和地方贡献率,由旅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其贡献率给予上缴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60%返还奖励(旅游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需纳入规上服务业统计;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需纳入限上商贸统计)。
8. 提升旅游公共服务。对乡镇(街道)、村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统一规划实施的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停车场等旅游配套设施,按计划完成并经验收确认和审计后,最高按其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按照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建设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旅游休闲驿站,按200元/月给予补助;鼓励在旅游景观廊道沿线,由乡镇旅游公司牵头集中成片种植油菜花、向日葵、薰衣草等花卉,面积达到200亩以上的,按100元/亩给予补助(对已经获得农业部门奖补资金的予以扣除)。
9. 推进旅游厕所革命。对由乡镇(街道)、村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建设的旅游厕所,经验收合格并通过审计后,最高按其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旅游厕所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旅游厕所实行“所长制”,明确专人维护,保持清洁、卫生,明察暗访通过率达到85%以上的,A级以上旅游厕所每座每年补助维护费用2000元(收费景区旅游厕所除外)。
10. 加大旅游惠民力度。鼓励景区以开放月、开放日等形式对本地市民或外地游客免费或优惠开放,视情每年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
11. 支持创建A级景区。鼓励申创国家3A级以上景区和旅游度假区。对成功创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本级财政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或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本级财政分别一次性配套奖励80万元、30万元。
12. 鼓励旅游品牌创建。对新获得并挂牌运营的四星级、三星级饭店,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评定性复核的四星级、三星级饭店,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五星、四星级优秀诚信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3万元。对获得省级旅游小镇、优秀旅游乡镇(特色旅游名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省级乡村旅游示范村(特色旅游村)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
13. 鼓励旅游商品开发。鼓励开发、生产、销售本土特色的旅游商品。对新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大赛金奖、银奖(省级金奖)、铜奖(省级银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对入围安徽省旅游商品“双百”(旅游特色商品或旅游必购商品)名单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支持以体验为主的非遗产品和传统工艺开发,一次性奖励2万元。
14. 规范农家乐奖补。对新获省级五星级、四星级农家乐,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对按照“五统一”标准建设20户以上并成立农家乐协会的农家乐集群,经验收合格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15. 打造精品风景廊道。鼓励乡镇(街道)整合资源打造精品风景廊道。按照标准建设的风景廊道,经验收合格并通过审计后,最高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16. 实施梯度奖扶政策。鼓励地接社、组团社、自驾游组织、农家乐协会及旅游平台开展对外招徕游客业务。对非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组团来我市旅游,且游览至少2个收费景点并在我市留宿1夜以上的,实行梯度奖扶。对招徕游客到达1000-10000人次/年的,每人次给予8元奖励;10001-30000人次/年的,每人次给予10元奖励;30001-50000人次/年的,每人次给予12元奖励;50001人次以上/年的,每人次给予15元奖励。鼓励外地旅行社、自驾游组织和旅游平台开通宁国旅游直通车,对年发班次100次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单次组织25辆以上(含25辆)车辆来宁自驾游的(需提前1天向市文旅委报备),按每辆车50元的标准补助。
17. 加大对外旅游宣传。乡镇(街道)、旅游企业举办以旅游为主题的节庆活动或参与外地组织的旅游推介活动,给予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旅游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会展的,分别给予参会企业展位费50%、40%、30%的一次性补助。在苏浙沪及省内高速沿线、重要客源地城市入口设置宁国旅游宣传高炮,或沿线高速服务区设置旅游宣传广告,且投放时间达6个月以上的旅游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18. 补助涉旅摄影资金。对以宁国山水风光为题材的摄影作品,在国家级以上摄影大赛上获奖并取得奖金的,按其所获奖金等额配套奖励。乡镇(街道)及相关企业建设的摄影观景台,经审计验收后,最高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9. 鼓励行业素质提升。每年安排30万元,专项用于对旅游企业诚信经营及各类比赛、培训和奖励。每年安排20万元,用于产业招商和产业对接。鼓励举办美食技能比赛,创新地方特色菜肴文化,对参与美食文化活动获得宣城市级以上奖励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元。
20. 开展智慧旅游建设。建立以大数据为支撑的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全面提升智慧政务和智慧营销水平,推动机场、车站、码头、旅游集散中心等场所的无线网络建设。对参与省市级旅游大数据平台建设,且无线网络全覆盖的景区,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21. 探索建立专家智库。设立宁国市旅游专家智库,安排1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对为宁国旅游发展出谋划策的专家予以奖励。
三、附则
22. 本政策中未涉及的特大旅游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列入“一事一议”政策扶持的对象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23. 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奖励(补助),需向市文旅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初审后报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会审,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并对社会公示后,方可予以拨付。
24. 对同一项目各级财政奖补资金,由市文旅委统筹安排,按照就高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25.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宁政〔2017〕48号)文件中的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由市文旅委负责解释。
宁国市2018年科技创新奖励扶持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提升县域科技创新能力,根据省、宣城市相关创新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创新发展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企业法人。
二、扶持政策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 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用于研发(具体补助标准,以省科技厅下发通知为准)。
(二)鼓励企业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2. 对承担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牵头单位,给予到位资金10%的配套支持(上级文件要求给予1:1配套支持的项目除外);对当年列入且不享受资金支持的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牵头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3万元;
3. 对承担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按项目研发投入额不超过20%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以省科技厅下发通知为准)。
4. 设立市科技进步奖: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中小学生发明创造奖5000元。(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对获得宣城市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给予奖励金额1:1的配套奖励。
(三)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5. 设立创新投资基金2000万元,专项投资在我市落户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6. 鼓励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我市创新创业,根据对团队及其项目的综合评定情况,以股权或债权等方式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和1000万元支持。具体扶持办法参照《宁国市鼓励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办法(试行)》(宁政规〔2016〕7号)执行。
7. 鼓励企业或创新团队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进入省赛区决赛的,给予2万元奖励,进入全国赛区决赛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总决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项目以获得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享受)。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8. 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共同开展项目开发的,按实际支付技术开发经费的20%给予补助(需提供合作协议原件、发票原件及汇款凭证原件),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0万元。
9. 对我市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市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10%的比例给予经费补助(技术合同需在科技局登记备案,同时提交购买合同原件、发票原件及汇款凭证),单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五)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10.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通过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11. 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12. 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的,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六)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
13. 引导支持社会力量、民间资本积极参与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科创平台等各类创业孵化机构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具体扶持办法参照《宁国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宁政规〔2016〕8号)执行。
14.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在年度绩效考核中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新通过省级备案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15. 对获国家和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或被国家、省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6. 组织开展乡村振兴科技支撑工程,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科技专家大院认定工作,对新认定的本市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组织实施市本级农业科技项目,对新立项的市本级农业科技项目,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组织实施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对在我市开展农业科技服务并按相关规定新认定为科技特派员的,按照2万元/人的标准给予组织实施单位一次性奖励,组织实施单位可以给予科技特派员适当的奖励。
(八)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
17. 对我市企业牵头组建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九)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使用
18. 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以及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可分别享受出租(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收入(支出)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19.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对在国家、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对在国家、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组建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院士工作站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20. 对我市企业在市域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高校、科研院所来我市设立技术转移分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检验检测中心、实验室等形式的协同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的,纳入我市一事一议奖补范围,给予必要的场地、设备购置等优惠政策。
(十一)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21. 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引导企业提升专利创造、保护、运用能力(具体奖励政策另行制定)。
(十二)推进科普示范创建工作
22. 对荣获国家、省、宣城市、宁国市级科普示范单位荣誉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千元、3千元奖励。
三、附则
1. 本奖扶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宣城市政策内容相同的,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扶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2. 本奖扶政策所有奖补资金均与企业税收贡献挂钩,同一企业享受的奖补总额原则上不得超出企业当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奖补资金超过其当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可延续2年分期予以兑现。农业科技型企业及科技服务机构可不受限制。
3. 以上奖扶资金须经市科技局审核并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兑现,由受益财政承担。
4. 本奖扶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