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文化产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7-12-11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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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2017〕1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国市文化产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7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文化产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文化强省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和资金安排

  1. 本政策所指的文化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相关活动的集合。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可分为文化制造业、文化服务业和文化批零业三大类。

  2. 本政策重点支持在我市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含民营非企业),以及符合文化产业发展方向、能起到产业集聚效应和辐射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基地、文化与旅游科技融合、影视动漫、非遗等文化产业项目。

  3. 每年设立300万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二、政策措施

  (一)文化制造业和文化服务(批零)业

  4. 对投资额亿元以上(不含土地款)的文化企业或以原文化企业新扩建的项目,按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的文化服务项目或以原文化企业新扩建的项目,按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该类补助不含PPP项目。

  5. 对年产值(营业额)新达到3000万元且增幅达到20%的文化制造业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年产值(营业额)新达到50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20%的文化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奖励;对年产值(营业额)新达到800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达到20%的文化制造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对营业额新达到1500万元且增幅达到20%的文化批发业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营业额新达到3000万元且增幅达到20%的文化批发业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营业额新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达到20%的文化批发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对营业额新达到600万元且增幅达到20%的文化零售业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营业额新达到800万元且增幅达到20%的文化零售业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营业额新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达到20%的文化零售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6. 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的文化企业和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的文化服务项目,并将注册地迁移到我市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7. 对获得宣城市级优秀文化企业、宣城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业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省民营文化企业百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8. 对新获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9. 社会资本投资创建文化产业园区,建筑面积达3000平米以上,入园文化企业(商户)达15家以上、签约租期达到3年及以上且签约率50%以上的,从合同明确的租赁之日起3年内按企业缴纳租金给予相应的租金补助,即第一年补助100%,第二年补助70%,第三年补助50%,补助资金直接补助至产业园区投资主体;招租率不足50%的,不予补助。年补助租金上限为30万元。

  (二)影视、动漫类文化项目

  10. 对由本市影视企业投资制作、著作权属于本市企业,并经国家批准发行的原创影视作品给予播出奖励。

  对电影作品(不少于90分钟)获得准播证的,给予10万元奖励;在国内影院首映或央视电影频道播出的,每部再奖励40万元。

  对纪录片(每部3集以上、每集15分钟以上)、电视剧(每部20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获得准播证的,每集分别奖励0.5万元和1万元;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每集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在知名视频网站播放且点击率达到300万以上的,按每集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最高奖励50万元。

  对广播剧获得准播证的每集给予500元奖励,在中央级、省级电台播出的,分别按每集2000元、1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在知名视频网站播放且点击率达到150万以上的,按每集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同一产品在多个电台、电视台播出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资金上限为50万元。

  11. 在我市登记注册影视企业或户口在本市的个人投资制作的,主外景场地在本市,正面宣传我市风土人情及经济社会发展,弘扬社会正能量的网络大电影,且时长达60分钟以上,有效点击率达到500万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

  12.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在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画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播出的,分别按每集(15分钟及以上)2万元、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在知名视频网站播放且点击率达到200万以上的,按每集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每部作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资金上限为30万元。

  13. 在我市登记注册进行网游研发的文化企业,新产品完成全部研发并通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获得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后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不含单机版),每款二维产品奖励20万元,三维产品奖励3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资金上限为60万元。

  (三)会展及图博馆项目

  14. 对本市文化企业承办的国家级、省级文化创意类展会,展期在2天以上(含2天)、规模在200个以上(含200个)标准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文化服务类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的国际性(不含境外)、全国性、区域性会展,分别给予参会文化企业展位费50%、40%、30%的补助。

  15. 对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出版物的经营面积占总营业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的新建实体书店项目及在此基础上扩展阅读服务场所,增加服务内容的续建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6. 对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新建(新办)且符合上级办馆要求的民办博物馆,建成(新办)后经审核,按照陈列面积大小给予补助。对新建博物馆一次性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补助,原则上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对租房新办的博物馆一次性给予50元/平方米的补助,原则上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开馆运营一年后进行以奖代补。

  (四)非遗传承项目

  17.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宣城市级的非遗传习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18.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宣城市级及以上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分别给予每人5万元、2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 对以宁国畲族民歌、宁国畲族婚嫁、宁国龙窑制陶技艺等列入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建设的文化乐园、文化街、文化公园等项目,给予投资主体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20. 本政策所有奖励资金均不与税收贡献挂钩,获奖励者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行承担。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21.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2. 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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