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17〕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增长,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国家减税降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
免征、停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5项、政府性基金9项,降低商标注册收费标准50%(具体见附件1),确保国家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
二、进一步给予企业社会保障政策支持
对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省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的50%核定,按月发放。
对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允许其继续申请缓缴。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进一步降低涉企收费
将国内植物检疫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见附件2)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发展潜力大的企业贷款,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不得随意提高利率。
全面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4号),继续细化落实小微企业续贷和授信尽职免责制度。进一步推广银税互动、银商合作、双基联动等服务模式和动产抵(质)押融资等业务。
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公共服务功能,降低银企对接成本。
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企业,在贷款到期后,按要求给予续贷。
严禁在贷款利率以外附加条件、巧立名目、变相收费,不得以变相存贷挂钩、指定购买理财产品等方式增加借款人负担。定期开展对金融机构涉企服务收费的清理规范和专项检查。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物价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进一步放开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企业用户范围,2020年底前全部放开电力直接交易(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禁止的除外)。
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自愿选择;减容(暂停)设备自设备加封之日起,减容(暂停)部分免收基本电费。
对近3年无逾期缴纳电费的诚信用电企业,实行每旬末一次性结清电费,不再提前预缴电费。
省内非居民用气实行量价挂钩,用气量递增、价格递减的差别化价格政策。
全面推行大用户直供气,鼓励天然气大型用户直接向上游供气企业购买天然气,减少中间环节和费用。
完善管道燃气定价机制,加强输配价格监管。每年初,省内短输管道由省物价局负责核定成本并公布短输价格;城市配气管网由各市物价部门负责核定成本并公布供气价格,报省物价局备案。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各市人民政府)
六、进一步降低交通运输成本
现有政府还贷普通公路(含桥梁、隧道)收费期限届满后,一律不得擅自延期收费。
加大普通收费公路安装使用联网收费设施建设力度,2017年具备条件的普通公路收费站,全部开通使用联网收费系统。对持有安徽交通卡的货车通行普通收费公路时享受通行费85折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七、进一步降低土地使用成本
工业用地可由一次性出让方式变为分年租赁方式,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以出让方式用地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各市、县政府在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降低具体征收标准,报省地税部门备案后实施。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八、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
严格按照国家涉企保证金(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清单收取保证金,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取。
全面取消省级以下政府及部门设立、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
严厉查处清单之外违规向企业征收保证金的行为。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
九、建立减轻企业负担综合平台
建立减轻企业负担综合平台(设在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制定综合平台管理办法,形成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将中央、省及各市、县惠企减负政策,以及“3+2”(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涉企收费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中介服务清单)简政放权服务清单和国家涉企保证金清单纳入平台,形成惠企减负政策数据库,供企业查询。
将涉企收费等项目清单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网站常态化公示,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
接受企业实时举报违反惠企减负政策行为,建立举报事项台账制度,对举报内容及时登记、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企业。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建立督查考核机制
省政府对各地、各部门制定和落实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情况适时开展督查。
各市、省有关部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省委综合考核内容(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附件:1.国家免征停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国家免征停征政府性基金项目
2.国家扩大免征范围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7日
附表1
表1.1 国家免征停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号 |
内 容 |
责任单位 |
来 源 |
(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12项) |
1.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
发展改革部门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
2.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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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5.环境监测服务费 |
环境保护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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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白蚁防治费 7.房屋转让手续费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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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
农业部门 |
||
9.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
质检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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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 11.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
测绘地信部门 |
||
12.清真食品认证费 |
宗教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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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23项) |
1.地质成果资料费 |
国土资源部门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
2.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3.登记费。包括: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 |
环境保护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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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船舶登记费 5.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 |
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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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卫生检测费 7.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
卫生计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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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9.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
水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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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11.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12.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
农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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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1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15.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
质检部门 |
||
(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23项) |
16.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 17.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18.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19.药品保护费。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
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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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 |
民航部门 |
||
22.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
林业部门 |
||
23.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
测绘地信部门 |
||
(三)降低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1项) |
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
工商部门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
表1.2 国家免征停征政府性基金项目
序号 |
内 容 |
责任单位 |
来 源 |
1 |
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参加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1号) |
2 |
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参加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
|
3 |
停征价格调节基金。 |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参加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
|
4 |
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区、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合并为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将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合并为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参加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
|
5 |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 参加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
6 |
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参加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18号) |
7 |
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 参加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
|
8 |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 参加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
|
9 |
“十三五”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参加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
附件2
国家扩大免征范围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号 |
责任单位 |
内容 |
来源 |
1 |
农 业 部 门 |
国内植物检疫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 |
2 |
新兽药审批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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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
||
4 |
《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
||
5 |
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
||
6 |
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
||
7 |
拖拉机行驶证费 |
||
8 |
拖拉机登记证费 |
||
9 |
拖拉机驾驶证费 |
||
10 |
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
||
11 |
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
||
12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
|
13 |
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
||
14 |
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
||
15 |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
||
16 |
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
||
17 |
计量授权考核费 |
||
18 |
林业部门 |
林权勘测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