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国市政府性资金存放银行机构管理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9-04-03 09:45
[ 字体: ]

宁政办〔2019〕8号

市直有关单位,各商业银行: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国市政府性资金存放银行机构管理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9年3月28日  


宁国市政府性资金存放银行机构管理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办法(试行)



  为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在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杠杆和导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与原则
  (一)总体思路。
  遵循“规范、透明、公平、激励”的原则,建立政府性资金存放与银行机构服务当地贡献相挂钩的途径,在不改变政府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前提下,对政府性资金存放银行机构实行“指标评价、存量总控、资金集中、统一调度”,对银行机构按考核量化评分所占比重进行存款分配,建立引导和撬动银行信贷资金的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政府性资金综合效益。
  (二)总体原则。
  1. 贡献度原则。本办法将各银行机构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作为重要的评价因素。
  2. 客观性原则。本办法采用宁国市政府性资金存放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名单提供的定性定量指标为标准。
  3. 可操作性原则。指标体系的设计力求简便合理,具有科学性、导向性和可比性。
二、考核内容
  (一)考核对象。
  全市已开业运行满24个月(含24个月)的所有商业银行。
  (二)资金范围。
  本考评办法所指的资金是指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具体范围如下:
  1. 由中央、省、宣城市或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列支的财政专项资金。
  2. 依据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征收或向社会募集、具有专门用途并在专户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非税收入、社保基金等。
  3.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
  4. 其他适宜且能够纳入政府性资金统筹范围的资金。
  (三)资金管理。
  设立财政资金统分账户(以下简称“统分账户”),即:收支总户+收入分户模式,对纳入考核范围的政府性资金进行统一归集、支付、调度和核算,实现政府性资金的统一管理和规范运作。统分账户的主要功能为:
  1. 统一归集财政专项资金和社保基金。将财政专项资金和社保基金统一归集到收支总户,设立二级子账户进行明细核算,通过收支总户办理财政专项资金和社保基金日常业务。
  2. 统一分配调度各类资金。每年度的4月、7月、10月、次年度的1月每月15日前根据本办法对各商业银行进行考核评价,同月28日前根据评价结果对统分账户存量进行调整,对各收入分户资金采取多划少补的方式进行调整,收入分户资金原则上以定期存单或协定存款形式存入银行。当收支总户资金存量不能满足资金支付需求时,从各商业银行调回存款。
  3. 统一核算各类资金。对纳入统分账户的政府性资金,均按资金性质、科目和预算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4. 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考评结果,从可调配资金中,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或协定存款方式将资金按分配比例存入各商业银行。若某商业银行应当分配资金中的协定存款利率协商不成功的,可将该笔资金以竞争性谈判方式存入其他商业银行。
  (四)考核评价。
  考核方式采取百分制,并设立加扣分项和否决项(具体指标分值分布及计算方法详见附件1)。
  1. 百分制考核评价指标。
  (1)贷款指标。考核银行机构对我市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包括新增存贷比、贷款余额、新增贷款贡献度、贷款余额同比增幅和新型政银担业务、税融通业务六项考核指标。
  (2)普惠金融指标。考核银行机构扶小支农情况,包括小微企业服务指标、涉农贷款指标两项考核指标。
  2. 加分项指标。
  (1)表外业务。考核银行新增表外授信业务情况,每新增1亿元业务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
  (2)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考核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情况,每化解不良贷款300万元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
  (3)金融服务质量。考核银行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情况,每次活动加0.5分,最高不超过1分;考核银行开展专场银企对接会(企业户数不低于10户)情况,每场次加0.5分,最高不超过1分;考核银行围绕我市实体经济实际、开展信贷产品创新情况,每项创新产品加0.5分,最高不超过1分。
  3. 扣分项指标。
  日常工作配合度。考核银行报送各类统计报表或汇报等资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情况,每发生1次不按时按质报送的扣0.2分,最高不超过2分。
  4. 否决项指标。
  (1)对于在政府性续贷过桥资金偿还本行贷款后未按约定办理收回再贷业务的银行机构,取消考评资格一年。
  (2)对于违反规定,擅自为预算单位开立账户,以及违反银行结算制度,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的银行机构,以及不配合考核资金调度的银行机构,取消考评资格一年。
  5. 核定各商业银行总得分。
  按照评分办法对各银行机构进行评价。计算出该银行机构的各指标得分,将该银行机构的分项指标得分加总,计算出该银行机构的总得分。
  6. 对来宁设立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和独立法人商业银行,在经营期的第3年到第5年(即第25个月到第60个月),按照考核得分的1.2倍确定最后总得分。
  7. 核定政府性资金存款在各银行机构的分配比例。
  计算单个银行机构的总得分在各银行机构得分总和中所占的比重,作为政府性资金存款在该银行机构的分配比例,根据调整项指标进行调整后,以此确定该银行机构获得的政府性资金存款分配数额。
  8.“一事一议”事项。
  对于下列事项,市政府性资金存放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集体决策,确定资金支持额度。
  (1)对市政府特定时期交办的特定金融工作要求落实资金支持事项。
  (2)对国家政策性银行资金支持事项。
  (3)对开业不足24个月独立核算的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低于1亿元的给予5000万元存款支持,贷款余额在1亿元以上的,每增加5000万元,匹配1000万元存款。
  (4)收支总户保留头寸事项。
  (五)预警机制。
  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当商业银行流动性或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出现问题时,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时收回政府性存款。
  三、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成立组织机构。
  成立宁国市政府性资金存放工作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审计局、人民银行、银监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国投公司、建投公司、文旅投公司、担保公司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牵头负责考核评价事宜,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二)明确工作职责。
  1. 数据收集。人民银行宁国市支行负责收集提供各商业银行的贷款数据、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情况、“三农”贷款情况及表外业务等数据;市银监办负责收集提供银行机构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数据;市担保公司负责提供对各银行机构新型政银担业务评分数据(具体评价方法详见附件2)。各数据收集单位应于每年度的4月、7月、10月、次年度的1月每月12日前将核实无误的数据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2. 数据运用。采用3月末、6月末、9月末、12月末数据。
  3. 考核测评。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定专人于每年度的4月、7月、10月、次年度的1月每月15日前,在相关单位报送的考核数据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对各银行机构进行考核测评,提出资金存放调整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4. 调整存放。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每年度的4月、7月、10月、次年度的1月每月28日前根据市政府交办意见,兼顾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确定的存款分配比例,对统分账户及相关账户资金存量在各商业银行间进行存放调整。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加强与商业银行的沟通交流,在留足头寸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争取政府性资金收益。
  (三)严肃考核纪律。
  各数据提供单位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相关数据,考核测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认真测算并复核,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及时根据考评结果完成政府性资金存放调整工作。各项工作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加以完成。
  四、考评表彰
  上述考评结果一并运用于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年四个季度得分数据加权取平均值,对考核总分处全市前6位的,由市政府授予“宁国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优秀单位”称号;国家政策性银行全年新增信贷投放达到预期目标,由市政府授予“宁国市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别贡献奖单位”称号。
  五、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宁国市政府性资金存放工作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宁政办〔2018〕17号、宁政办〔2016〕17号文件不再执行。
  六、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政府性资金存放工作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商业银行考评指标组成表
  2. 新型政银担业务考评指标组成表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8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0条评论

*正文:
验证码: captcha

网友评论列表

    暂无网友评论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