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1912-00008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文日期 2019-12-04 10:39
发布文号 关键词 上级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主题导航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信息名称 【部门解读】安徽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 内容概述

【部门解读】安徽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

一、起草背景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年初全国市场监管会议上安排了这项工作,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也对此项工作作了明确要求。在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中,我省和上海、江苏、浙江共同签署的《共同开展“满意消费长三角”行动方案》及其3年行动计划中对此项工作任务又作了进一步细化。9月下旬,长三角地区企业无理由退货承诺行动启动仪式在浙江嘉善举行,包括我省11家企业在内的首批48家长三角地区无理由退货承诺企业代表参加活动。

今年初,我们即会同省消保委部署开展此项工作。各地积极探索,将线下无理由退货工作与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正向激励引导经营者主动推行无理由退货承诺。由于缺少统一规范的制度性约束,各地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为加快推进我省线下无理由退货工作,明确承诺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我们着手起草了《安徽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原国家工商总局第90令)等有关规定,参考上海市、浙江省、海南省、吉林省等省市相关做法,我们拟定了《安徽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

7月底,初步草拟《指引(讨论稿)》。8月份,书面征求省消保委秘书处和各市局的修改意见和建议。9月上旬,两次召集部分企业、部分市局相关部门以及省局有关处室对《指引(讨论稿)》进行研究讨论。

在充分吸取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指引(征求意见稿)》。9月中旬,召开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工作调研座谈会,省局领导、部分省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消费者志愿者代表、企业代表以及省消保委秘书处、合肥市局、庐阳区局和基层所相关负责人参加座谈会,就《指引(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9月底,发函委托各市局就《指引(征求意见稿)》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县(市、区)局相关工作人员、企业代表、消费者代表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11月中旬,在省局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11月19日,《安徽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安徽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共二十二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经营者承诺规范。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品种范围要有一定代表性和覆盖面,退货时限不少于7天(含7天),退货条件、退款时限及方式、退货流程清晰。承诺内容和“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要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开展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说明无理由退货相关重要信息与注意事项。(第四、五、六、七、八、十五条)

二是明确无理由退货的条件和程序。明确退货时限。无理由退货商品属配送类的,以消费者实际签收商品次日起计算;属自提类的,自经营者开具购物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当日起计算。明确商品完好标准。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外观和商品本身、配件、标识、保修卡、说明书、外包装等齐全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应将商品本身、配件、赠品、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外包装等一同退回。明确返款方式、运费承担及经营者有权拒绝退货的情形。(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七条)

三是明确对无理由退货行为的监督管理。明确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及再流通制度。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明确信用约束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按照承诺即受约束原则,在消费体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消费投诉等动态监督中,对不履行承诺或停止营业的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停止使用统一标识。(第十六、十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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