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MB1919991Q/201912-00013 | 组配分类 | 负责人解读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9-12-04 15:37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负责人解读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医保局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负责人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解读医疗救助相关政策 | 内容概述 |
医疗救助的对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以下四类人员:(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二)特困供养人员、(三)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低于低保标准二倍以内的低保边缘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四)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原则上指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支出超出家庭全年收入的重病患者),其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的范围
(一)对重点救助对象(指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不设病种限制,但因违法犯罪、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自杀、故意自伤自残、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不予受理。
(二)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当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病种见相关问题回复一)。
(三)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或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重大疾病患者,原侧上可确定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不设病种限制。
(四)对救助对象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注:“城乡医保”合规医疗费用=总费用-农合起付线
“职工医保”合规医疗费用=总费用-部分自付费用-全部自费费用-转院先付费用
医疗救助的标准
各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表
特困供 养人员 |
城乡 低保 |
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 |
艾滋病机会感染病人 |
农村0-14周岁儿童 |
城乡0-6周岁儿童 |
|
救助起付线 |
无 |
无 |
0.5万元 |
2万元 |
无 |
无 |
无 |
救助 病种 |
无限制 |
无限制 |
规定的大病或重症慢性病 |
无限制 |
艾滋病机会感染病种名录 |
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 |
脑瘫、听力语言障碍 |
救助 比例 |
80% |
70% |
超出5000元的60% |
超出20000元的20% |
60% |
定额费用的20% |
定额费用的20% |
救助 封顶线 |
1万元 |
1万元 |
1万元 |
1万元 |
1万元 |
另:特困供养人员门诊费用补助每人每年100元—200元(视医疗救助资金结余情况研定);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中如果是特困帮扶人员,根据宁办发【2018】156号文件精神,不设救助起付线并且救助比例为70%;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分别按《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白血病住院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2017版)的通知》(皖卫办〔2017〕21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执行;城乡0-6周岁儿童脑瘫、听力语言障碍的救助参照《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及残疾儿童抢救性医疗康复按病种补偿试点方案》(皖卫农【2011】14号)有关规定。
医疗救助的方式
(一)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对重点救助对象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保资金。
(二)住院救助
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医前、医中救助须提供本年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医中救助还须附入院通知单。医前、医中救助金额为1000元,个人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同一种病只能申请一次。凡享受医前、医中救助的,医后救助时应扣除医前、医中救助金额。
(三)门诊救助
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视同住院医疗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视医疗救助资金结余情况研定)。
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的救助顺序依次为:医疗机构减免、医保报销、大病商业保险报销、优抚医疗补助、医疗救助。
(二)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重点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实行“一站式”救助服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凭身份证、低保证、特困供养证和其它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部分由医保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及时结算。
(三)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在非一站式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须持身份证、户口簿和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医疗救助经办窗口,领取并填写《宁国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出院记录(慢性病就诊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大病补偿结算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审核表、补充医疗保险赔付单及相关证件复印件;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市医保局接到乡镇(街道)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市财政局接到市医保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要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原则上,当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在当年结算。
相关问题回复
一、医疗救助对象和救助病种有哪些?
【答】针对群众看病难问题,2016年10月,市政府出台了《宁国市城乡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对于困难群众,五保户、低保户生病住院治疗后申报医疗救助不受病种限制,取消了救助门槛,也就是说,困难群体只要生病住院都能得到救助;对于其他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患癌症、严重多器官衰竭、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急性胰腺炎和手术治疗的心脏大血管疾病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也能得到救助。
二、哪些情形不属于宁国市医疗救助范围?
【答】(一)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致死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整形、整容、保健等非基本医疗发生的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应由他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费用;
(四)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
(五)超越医保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服务设施标准实施诊治的费用;
(六)拒绝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申请医疗救助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到所在乡、镇、街道领取)
(二)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原件)或大病保险报销结算单(原件)
(三)出院小结复印件(需医院或医保经办部门盖章)
(四)救助对象户口簿、身份证、银行帐号复印件
(五)低收入证明、低保证复印件、五保证复印件
四、在哪些医院可以进行“一站式”直接救助?
【答】目前针对五保户、低保户开通“一站式”直接救助的医院有:宁国市人民医院、宁国市中医院、宁国市健民医院、宁国市骨科医院、康嘉医院、宁国中医肿瘤医院、卫尔康精神病医院,各乡镇(街道)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