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394647658C/201911-00087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发文日期 2019-11-20 11:51
发布文号 关键词 征集,意见,照护,婴幼儿,保育,以下,机构设置,海霞,卫健,暂行,征求,发展科,各乡,修改,单位,办法,实施,办公,相关,国务院,意见征集
信息来源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导航 卫生、体育
信息名称 关于征求《宁国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征求《宁国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宁国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相关文件要求,为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现拟《宁国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对照部门实际,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及建议。修改意见请最迟于1126日下午下班前通过办公平台反馈到市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李海霞处(办公电话:4037860),到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2019年1120



宁国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全面落实安徽省《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发〔2019152号)的精神,进一步提升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以下简称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提高人口素质,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为主线,健全“政府指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社区组织、家庭参与”的工作机制,完善以社会办园为主体、公共服务为补充,多元化、多层次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体系,为婴幼儿提供安全方便、灵活多样的指导服务,促进婴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工作目标

通过5年时间的努力,探索建立理念领先、特色鲜明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管理模式,完善家庭、社区、机构“三位一体”的服务网络,促进育儿园、亲子园及看护点的规范发展,努力以多元服务满足城乡家庭的不同需求。到2025年之前基本实现以下目标:

(一)知识普及到位。各村、社区家庭发展服务中心每年举办2场以上科学育儿知识讲座,3岁以内婴幼儿家庭应知应会宣传到位,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96%

(二)体系建设完善。建成1个普惠性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机构,新建1-2个街道(乡、镇)示范指导站,因地制宜建成一批社区亲子活动室,鼓励女职工较多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在单位内部设置福利性机构,为单位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普惠服务落实。012个月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进行一年2次的上门指导服务;对1336个月婴幼儿提供一年4次免费体验服务,服务率达85%。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开展针对特殊婴幼儿家庭的帮扶、免费指导服务。

(四)社会服务充足。鼓励、扶持社会力量规范兴办育儿园,发展特色计时制亲子园、规范婴幼儿看护点。全市培育5-10所优质育儿园、亲子园,规范一批看护点,基本满足婴幼儿家庭入园、看护需求。

(五)人才队伍优化。依托各地高校,加强专业队伍培养,提高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人员专业水平,培训10名师资骨干,建立100名专业人才队伍。

三、重点工作

(一)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明确县级指导服务中心、街道示范指导站和社区亲子活动室的功能、服务流程、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打造3-5个示范指导服务站和20个示范亲子活动室,发挥对周边社区辐射作用,让婴幼儿就近能够享受普惠性、均等化指导服务。整合“孕妇学校”等相关资源,将早期发展普惠服务与妇幼保健服务有效结合。

(二)推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深入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科普活动,邀请学前教育、妇幼保健、儿童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上讲坛、进社区,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和理念。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资源,开设婴幼儿早期发展专栏或专题节目,加强针对婴幼儿家长及代养人的宣传和培训。

(三)引导家长享有科学育儿线上服务。0-3岁婴幼儿家庭推送“健康宁国”公众号,精准推送科学育儿知识,提供儿童保健、保育人员、专家指导等服务指南与资源,满足群众育儿知识需求。

(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育儿园。简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推进保育机构登记备案制度,创设良好政策环境,激发社会力量举办保育机构的活力和积极性。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用地租房优先等方式,引导支持社会机构举办育儿园。鼓励在开发园区、大型企业、高等院校以及女职工集中的单位创办育儿园,支持城乡居民开展邻里互助式婴幼儿托育服务。

(五)加强市场监管开展示范创建。建立保育机构分级管理制度,依据婴幼儿保育机构示范标准,开展示范创建评估,在全市范围内推选出一批示范育儿园和亲子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并给予一定奖励。定期向社会公布优质机构名单,引导群众理性选择、放心消费。政府购买免费亲子体验服务原则上从示范育儿园和亲子园中选择。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分类指导、标本兼治”的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日常检查与定期联合执法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切实规范保育机构在安全保障、卫生条件、人员资质以及保育服务内容等方面的管理,营造保障安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加强专业化队伍培训。强化职前、职中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养一定数量的层次较高、能力较强的骨干老师,建设一支专业人才队伍。发挥卫生计生资源优势,整合市妇儿中心与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体系的相关资源,在妇儿中心规划设置“医教结合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的服务功能。

四、奖补项目及标准

(一)奖补街道示范服务站和社区亲子园建设。由街道、社区立项申请,街道卫计办将计划方案报市卫健委,市卫健委组织论证,符合要求后开工建设,建成验收达标后拨付奖补资金,街道示范指导站每一个奖补5万元,社区亲子活动室每个奖补1-2万元。

(二)鼓励社区(村)举办育儿知识讲座。每年村、社区举办一场以上育儿知识讲座,市按照500元的标准对村、社区进行补助,授课人员应具有较高专业职称,年终凭讲座基础资料与市卫健委结算。

(三)落实普惠性亲子体验。由街道与手续资质齐全的社会保育机构鉴订服务协议购买服务,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在保育机构内为婴幼儿和家长(或看护人)提供服务,为13-36个月婴幼儿家庭提供一年4次免费计时制亲子体验服务,每人次20元。二是机构定期派出老师和保育人员到街道指导服务站或社区亲子活动室为婴幼儿和家长(或看护人)提供服务,协议中的服务费按每场次500元左右的标准测算。

(四)落实培训计划。每年由教体部门安排专业人员对全市卫计专干和街道卫计办从事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的人员进行一次普训。每年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全市社会保育机构保教人员提供40人次以上的免费培训。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充分发挥作用,加快推进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建立以社会办育儿园和亲子园为主渠道、公共服务为补充的多元化、多层次覆盖城乡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体系,落实全面两孩生育政策的配套措施,逐步健全保育服务。

(二)加强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完善市婴幼儿早期发展协调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共同研究制定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的重要规划、重大政策,形成工作合力,为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加大财政投入。把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在加大财政性经费投入力度的同时,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保障公益化指导服务的财政投入,促进社会化托育服务的多元投入。街道应承担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的主体责任,安排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兼顾,推进婴幼儿早期发展基本服务顺利开展。市财政安排“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提升行动”专项奖补资金,确保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四)整合社会资源。整合卫生妇幼保健专业人员、教育指导人员、社会服务工作人员及公益组织等相关社会资源,通过机构统筹运营、开展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提高社区服务功能和服务水平。积极争取公众和社会组织的支持,包括社区支持、民间组织支持、社会舆论支持,构建良好的婴幼儿发展工作社会支持系统。

(五)强化督导考核。认真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对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的实施、经费落实、保育质量与管理水平等进行指导评估。市将加强奖补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等问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扣减奖补资金。


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配合做好国家普惠托育服务项目申报。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和培训。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 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完善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负责托育机构申报备案,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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