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20032569337/202002-00024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0-02-09 11:21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公布公共服务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 主题导航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公布公共服务清单(2019年本)的通告 | 内容概述 |
我单位公共服务清单(2019年本)已按程序公示并经市政府审定,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清单(2019年本)
2020年2月9日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清单(2019年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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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事项类别 |
1 |
12319城管热线受理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通12319短消息服务的通知》(建办精〔2015〕39号):二、推进平台建设。各地应统筹协调12319热线与短信平台建设,统筹规划,科学使用,提高利用效率。 | 城市管理指挥中心 |
依申请类 |
2 |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 环卫处 |
主动服务类 |
3 |
城市公共厕所改造和保洁 |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 环卫处 |
主动服务类 |
4 |
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 | 1、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第十六条:城市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关于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垃圾处理收费减免政策并向社会公布。 | 环卫处 |
依申请类 |
2、《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2〕91号)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城市低保家庭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
5 |
大型户外广告牌(LED屏)发布公益广告 |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2019〕4号)(2019年8月5日起实施)第五条 市区主次干道、商业大街、主要商业广场公益性户外广告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开发区综合执法局直接管理区域的公益性户外广告,由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负责建设和管理。 | 审批科 |
依申请类 |
公益性户外广告的内容、设置时间及方式等,应根据城市创建及相关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并在设置前报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批准、备案。第十三条经营性户外广告版面空置时间超过10日的,应当以公益性内容填充;经营性户外广告发布公益性内容所占面积或者时间比例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决定。 | ||||
6 |
设置摊点群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执法大队 |
依申请类 |
7 |
设置季节性瓜果摊点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执法大队 |
依申请类 |
8 |
设置市容(城管)服务岗亭 |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求日常开展。 | 执法大队 |
主动服务类 |
9 |
城管志愿者服务 | 《关于做好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迎检志愿服务相关工作的通》(宁创城办〔2016〕12号)各单位要在志愿者之家网站注册志愿服务队以及志愿者,确保注册志愿者≥城区常住人口8%。 各单位积极组织开展各项志愿服务活动,确保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人数占注册志愿者总人数的比例≥70%,注册志愿者每年人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时间≥25个小时。 | 执法大队 |
主动服务类 |
10 |
流浪狗收容处置 |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城市市区内限制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不得散放,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其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 执法大队 |
主动服务类 |
2.《宁国市城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售犬、违反携犬外出和遛犬规定,以及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工作;合理设置流浪犬收容场所,收容街面无主、遗弃犬只,送交流浪犬收容场所。 | ||||
11 |
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查询服务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 执法大队 |
依申请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