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124U/202007-00047 | 组配分类 | 负责人解读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0-07-02 10:22 |
发布文号 | 民社管 〔2018〕41号 | 关键词 | 民政局局长陈健解读关于健全完善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负责人解读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民政局 | 主题导航 | 民政、扶贫、救灾 |
信息名称 | 【主要负责人解读】民政局局长陈健解读关于健全完善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主要负责人解读】民政局局长陈健解读关于健全完善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
一、适用范围
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下称社会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告重大事项。
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负责本级重大事项报告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报告内容
(一)社会组织对下列重大事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报告:
1、涉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事件;
2、涉及洗钱、恐怖融资交易的重要事件;
3、在业务活动中的重要社情动态;
4、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5、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
6、本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事件;
7、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二)社会组织开展下列重要活动,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报告: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董)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事项;
2、举办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
3、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进行认证排名;
4、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
5、公益性慈善组织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
6、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职务;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
7、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
三、工作要求
1、社会组织应当认真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
2、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填写《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报告重大事项,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3、社会组织发生重大事件的,应当即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开展重要活动,应当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